在东营区的一家医院里,来自青岛的李女士与本地居民比邻而坐——这幅“跨城求医”...
在东营区的一家医院里,来自青岛的李女士与本地居民比邻而坐——这幅“跨城求医”与“家门口看病”和谐并存的画面,正是东营区深化医疗改革的生动注脚。
近年来,东营区以满足群众高品质健康需求为中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精准诊疗满足多元需求,用数字技术重构服务流程,让优质医疗资源如春风化雨般浸润城乡每个角落。
“我产后半年,经常尾骨疼痛,咳嗽打喷嚏时漏尿,从小区群里看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了产后康复门诊,我立刻就来咨询了,经过大夫详细检查,确定了治疗方案。一个疗程结束,漏尿明显改善,尾骨疼痛也好多了。”家住春风十里小区的杨女士说。
“近年来,针对育龄女性产后全面康复的需求越来越大,文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区人民医院人员、技术帮扶下,开设盆底康复门诊,开展康复项目,让宝妈们在‘家门口’的基层医疗机构就能享受到专业、有效的康复服务。自2024年6月份开诊以来,东营区人民医院派出2名专家与文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生一起为400多名患者提供了咨询治疗服务,大力提升了辖区育龄女性的健康水平和幸福感。”文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高乃芳介绍说。
东营区扎实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以东营区人民医院为纽带,探索建立“1+8+N”医共体模式,持续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助力基层医疗机构提升服务能力。东营区人民医院与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建了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辐射8家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35家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通过技术帮扶、人才培养和设备升级,让群众在家门口就能享受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在这里,本地居民可以在“家门口”享受优质医疗服务,东营区的医疗改革正惠及更多群众。
上午9点,东营区中心医院中医门诊候诊区已座无虚席。“听说这里的大夫针灸特别灵,我是专门从青岛过来治疗的。”从青岛跨越200公里前来就诊的李女士告诉记者。
“您的控糖方案需要调整了。”在测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糖尿病管理团队根据患者的动态血糖监测数据,为其量身定制饮食和运动计划。该中心是全国“基层血管健康管理示范单位”和三星级糖尿病示范门诊,已累计举办健康讲座150期,覆盖1.2万人次,并为近千名糖尿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除了每月定期开设健康讲座,我们还建立了糖友健康教育微信群,随时随地为患者解答问题。”徐芳主任介绍。
在东营区中心医院体重管理门诊内,王女士正在接受科学减重指导。仔细翻看她的体检报告,内科医师罗丽娜联合营养师、康复科和中医专家,定制食谱和个性化方案。“以前只知道节食,现在有专业团队帮忙,减重更科学了。”王女士说。据了解,自今年3月开设体重管理门诊以来,东营区中心医院已为80余名患者建立动态健康档案,以“健康减重、预防疾病”为核心目标,采用现代医学与中医传统疗法相结合的模式,涵盖生活方式干预、中医特色治疗、代谢评估及运动康复等服务,帮助患者健康减重。
类似的精准医疗服务已在东营区推广:文汇街道中心为产后女性提供盆底康复疗程,龙居镇卫生院针对老年群体推出中医养生套餐……一项项特色服务,让居民享受到更贴心的医疗照护。
“上午开方,下午汤剂就送到家。”在黄河路街道国医堂,智能共享中药房正在颠覆传统就医体验,让居民告别了漫长的候药时间。目前,东营区100%的基层医疗机构接入市域共享中药房,通过处方数字化流转和代煎物流配送,大幅提升服务效率。
在胜园街道的温家村,村民温玉祥笑着走进卫生室的大门:“以前去城区医院拿药要跑15公里,只能一次拿好一个月的量,现在走几步就能搞定,太方便了!” 作为医保延伸服务点,温家村卫生室实现了慢性病用药“家门口”取药和医保报销,为患者提供门诊慢性病及“两病” 患者的就医、取药、医保报销、门诊慢性病申请材料受理、“两病” 患者备案、居民门诊统筹报销,以及门诊慢性病用药统计上报等一些贴心服务。
这种数字化转型已渗透东营区的每个角落:龙居镇卫生院的DR室通过AI辅助诊断,使骨折检出准确率达98%;温家村卫生室运用物联网药柜,实现慢性病药品智能补货;东营区人民医院搭建的远程心电监测平台……
此外,东营区投入1.8亿元建设的19处国医堂、128处中医阁,配备智能艾灸仪、中药熏蒸舱等设备,为“望闻问切”插上科技翅膀,让传统中医药和基层医疗重新焕发活力。
跨城求医的患者,到镇村医生学习新技术,再到智能系统守护居民健康。东营区的医疗改革,正以实实在在的举措提升群众获得感,当“15分钟服务圈”成为现实。当科技赋能基层医疗,这份“治愈良方”正温暖着东营区每一位居民。(大众新闻记者 孙乐佳 通讯员 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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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发展推动着各行业的转型,尤其在医疗领域的应用展现出巨大的潜力。宁夏中卫市深...
的发展推动着各行业的转型,尤其在医疗领域的应用展现出巨大的潜力。宁夏中卫市深刻认识到这一趋势,以数字技术为基础,以视为其经济转型的关键支柱,提出了一系列创新政策,通过科技赋能进一步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中卫市凭借其“双节点”城市的优势,统筹整合各类医疗资源,建设了一个涵盖公立医院、互联网医院及行业企业的综合性健康数据网络。通过智能化的信息系统,完善了医疗服务流程,解决了传统医疗服务模式中存在的效率低下和不透明的问题。根据2023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报告,中卫市在卫生健康信息化发展总指数中位列第23,显示出其在这个领域的显著进步。
在具体实现方法上,中卫市围绕建设“四类平台”和实施“五项创新”展开,形成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和资源整合能力。这些平台不仅用于基础数据的存储与管理,还通过整合医疗服务,实现了多方面的资源共享,带动了整体服务质量的提升。其中,尤其是在云计算资源池和“互联网+医疗健康”业务响应中心的建设上,样板效应明显。
通过远程医疗体系的嫁接和智能家医服务品牌的打造,中卫市能够为其地区的居民提供24小时的医疗健康管理服务。这一系列举措不仅提高了基层医疗服务的可及性,也通过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提升了诊断的精度和效率。统计数据显示,通过这一模式,远程会诊服务已经达到38万例,极大地提升了优质医疗资源的下沉效果。
中卫市还着力建设一套“云储、云诊、云阅、云胶、云监”的影像服务模式,实现了影像数据的即时调阅与共享。这一严密的网络为医疗机构之间的协同合作打下了基础,解决了医学影像数据孤岛的问题。通过这种方式,无论是患者的基础信息还是复杂的影像数据,都得以在各服务提供主体之间无缝流转,打造出一个高效的信息交互平台。
为应对未来医疗的发展,中卫市紧抓机器学习和深度学习所带来的机遇,计划继续深化智能化应用。通过构建综合性的医疗运营决策支撑系统,能够对入组率、住院费用等多个指标进行系统分析。这将有效提升医疗服务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同时为医改决策提供坚实的数据支持。
在保障数据安全方面,中卫市已搭建出符合国家三级安全标准的医疗云专区。200余个医疗系统的纳入,极大地降低了信息技术潜在的风险,这种自助式、可控的互联网环境至关重要。有了这些基础,未来医疗将更加聚焦于病人体验和精准医疗的发展方向,确保所有的医疗信息在可监管的框架内流动,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居民。
展望未来,中卫市将继续推进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数字化管理,探索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应用。这些措施将进一步激发医疗数据的共享与开放,促进医疗健康行业的高质量发展。依托这一系列的举措,中卫市不仅在数字技术的应用上走在前列,同时也为全国其他地区提供了可以借鉴的建设样板。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病理数字扫描+智能分析一体化解决方案(镜灵),是一款由复星杏脉自主设计、自主...
病理数字扫描+智能分析一体化解决方案(镜灵),是一款由复星杏脉自主设计、自主研发,入选上海市人工智能创新产品目录,聚焦肿瘤精准医学诊断的全自动病理检验一体化的AI产品,为病理提供全方位智能化、数字化,病理临床标本全覆盖,采用全自动同时上下片和高速聚焦技术,搭配AI技术智能分析病灶图像,是市场唯一硬件+AI+信息化产品的全套解决方案。
为支持病理切片的数字化管理建设,需要实现病理切片批量全自动扫描与上传。目前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日均病理切片量为4000例左右,需要高通量扫描仪才能支持病理切片的自动化扫描,减少人力工作。
复星杏脉的数字显微图像扫描系统(镜灵)AT400可支持一次400片的高通量扫描,单片20X倍下扫描仅需30-40秒的时间,单日最大扫描+分析可达1000片以上。且可持续稳定工作1000小时以上(7/24小时),大幅度节省人工、提供效率,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自动无人值守扫描。
同时,对于扫描完成的数字病理图像可自动上传至数字显微图像管理系统,实现病理切片的数字化管理。
病理图像的数字化管理,将容易褪色、损坏和丢失的物理切片转换成数字图像,一方面可解决病理切片的存储问题,减少切片占用的物理空间,另一方面也可增加切片的重复利用,方便病理医生和患者查询调阅促进病理科研教学工作的开展。
杏脉融合“数字病理+远程诊断”于一体,建设智能化数字病理样本管理平台,助力病理全科数字化发展满足病理科切片数字化管理、数字病理诊断、质控管理、科研教学等需求,为病理医生提供创新的诊断模式和智能服务。
可通过对接扫描仪自动上传病理图像和手动上传病理图像至服务器两种方式实现数字切片图像的上传。
可对已上传完成的数字切片进行管理:编辑切片信息,如切片号、病理号、切片类型等;可对切片设置辅助诊断选项,启动、停止或更改AI辅助诊断;可删除无效的切片图像;可对数字切片库中的切片图像根据多种查询条件进行检索查询。
可线上浏览切片图像,实现图像的无损缩放、多种倍率切换,自由拖拽等等;可查看同一病理号下相关切片图像,可导出图像至本地。
可对切片库中的切片图像进行标注,支持矩形、圆形、自由画笔等多种标注工具进行标注并给与注释;支持对标注结果进行编辑、查询等操作,方便后续科研和教学。
可提供接口与院内PIS、HIS等系统进行对接,实现从PIS系统直接调阅病人的病理切片图像,实现医生移动办公需求;可提供接口传输病理切片图像信息。
可一键生成玻片二维码,并设定可供借阅登记用户浏览的切片时限。借阅用户可通过多终端(PC、WEB、移动端)等方式进行数字云切片的浏览。系统可实时更新、同步和记录玻片借阅记录、借阅状态、浏览状态、浏览次数、二维码生效/失效剩余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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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检察公益诉讼服务乡村振兴典型案例。本次案...
3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检察公益诉讼服务乡村振兴典型案例。本次案例的发布旨在深入贯彻习法治思想和习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全国两会精神,总结2024年检察公益诉讼服务乡村振兴工作取得的成效,为全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部门办理此类案件提供指引。
本次发布的案例涉及面较广,包括耕地保护、农村农业文化遗产传承、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农村安全生产、农村特殊人群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展现了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在服务乡村振兴各个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这批案例中,有3件涉及耕地保护,检察机关通过办案,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包括助力推进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整治、提升耕地质量确保粮食产量、收回被挪用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等多个方面。在持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提升上,检察机关通过办案促进农村厕改落实落地,在履职过程中兼顾脱贫人口收入提升,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此外,检察机关高度关注乡村文化遗产保护,通过履职推动保护传统村落,加强乡土文化能人扶持,促进乡村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农村地区留守老人多、防骗意识较弱,极易成为违法犯罪分子侵害的目标。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一起农村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的案例。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锁定高危账户,通过办案督促保护农村老年人个人信息,推动相关部门优化行政服务,切实保障农村老年群体合法权益。
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将持续推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公益诉讼案件落实落地,提高检察公益诉讼服务乡村振兴工作的质量,进一步加强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共治合力,为推动“乡村全面振兴”贡献力量。
2.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农业文化遗产“青田稻鱼共生系统”种质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4.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蒙顶山茶树和荥经县枇杷茶树种质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9.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农家宴用电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10.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诉毛某等人侵害农村老年人个人信息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
针对具有普遍性、系统性的农用薄膜“白色污染”治理问题,省级检察院直接立案,通过磋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及时有效保护公益;同时发挥省级检察院统筹协调优势,协同建立省级层面协作机制,推动形成多层级监督合力,实现农用薄膜污染突出问题综合治理。
江西省是农业大省、重要的粮食主产区、覆膜大省,根据国家统计,2023年江西农用薄膜使用量为4.26万吨。同时,残膜、农用废弃物随意弃置于田边地头、路旁沟渠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农作物换茬季节,农用薄膜随意丢弃、处置的现象突出,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破坏耕地资源,导致土壤肥力下降、农作物减产。
2024年1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西省院”)组织全面总结2023年开展农用薄膜“白色污染”整治公益诉讼监督活动的情况,经对449件案件逐案分析,发现全省范围内废弃农用薄膜残留土壤污染耕地问题普遍存在,行政监管部门存在对农用薄膜使用处置、回收利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虽然专项监督活动对农用薄膜“白色污染”问题起到了遏制作用,但是该问题易反复、回收利用体系不健全等系统性问题仍然存在,威胁生态环境与粮食安全。2024年2月19日,江西省院依法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江西省农业农村厅(以下简称“省农业厅”)作为负有农业薄膜使用、回收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应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推动废弃农用薄膜回收、处理和再利用。江西省院多次走访省农业厅了解全省农用薄膜使用、回收以及监管情况并开展磋商,督促省农业厅全面履行农用薄膜使用、回收等监督管理职责;加大对农用薄膜违法行为的查办和处罚力度,对农用薄膜采取无害化处置,建立健全农用薄膜回收处理体系和督促指导机制。经磋商,省农业厅表示将依法加大监管力度并建立健全农用薄膜治理的制度机制。
此后,省农业厅组织开展了农用薄膜回收处置现状调研,形成了全省农用薄膜相关问题调研报告并采取一系列措施推动问题解决。如将农用薄膜使用回收数据填报纳入“云上赣农”平台建设,开启农用薄膜工作数字化监管;先后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加强协同监管,召开农用薄膜回收处置协调座谈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用薄膜和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专项执法行动,查处涉农用薄膜案件19起;落实2024年中央财政农用薄膜相关资金1800万元,省财政资金693.5万元,并在2025年省财政专项申报时,将上述资金一揽子纳入,继续予以支持;组织开展农用薄膜回收处置相关宣传活动264次,参加活动人数超2万余人;组织全省农田地膜残留监测技术培训班、农业资源环境业务能力培训班等,各市、县(区)共组织技术培训157次,培训人数超6千人;在“江西农业农村”公众号上开设“府检联动”推动农用薄膜处置专栏,定期发布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与执法监管典型案例,并印发《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农用薄膜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执法典型案例的通报》。2024年江西省农用薄膜回收率达到85%以上。
为深化办案成效,江西省院与省农业农村厅签订《关于加强农用薄膜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协作意见》,各市、县(市、区)也分别与农业农村等行政机关建立农用薄膜污染治理协作工作机制。截至2024年底,在江西省院的统筹指导下,全省检察机关通过一体办案督促清理农用薄膜1398吨,建立农用薄膜回收点292个。江西省各地检察机关也分别以“检察建议+调研报告”的模式,向同级党委、政府等报告农用薄膜“白色污染”专项情况,推动形成包括建立废旧农用薄膜回收点、财政专项拨款、专项奖励补贴、纳入城乡垃圾一体化收运、与回收再利用企业合作等方式在内的农用薄膜回收处置体系。2024年12月,“白色污染”整治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获评第二届“新时代江西十治实践”。
2025年1月,江西省院组织召开听证会对整改效果进行评估。听证员一致认为,通过检察机关办案推动,相关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全省农用薄膜“白色污染”系统治理,促推农业绿色发展、护航粮食安全,办案成效显著。同月21日,江西省院决定结案。
农用薄膜“白色污染”等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是关系到农业绿色发展和粮食安全的重要民生问题。省级检察机关针对农用薄膜治理的深层次公益损害难题,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通过办案推动建立健全省级层面农用薄膜污染执法监管协作机制,促进健全农用薄膜回收处置体系,推动农用薄膜“白色污染”问题系统性、源头性治理,不断改善农业生产环境,助力乡村振兴。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农业文化遗产“青田稻鱼共生系统”种质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针对农业文化遗产种质资源保护、传统技艺活态传承不力等问题,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加强协作、落实监管职责,原真性保护鱼种种质资源,强化古法育苗技艺;同时通过公开听证客观评价办案效果,推动各方形成合力,确保农业文化遗产得到及时有效保护。
“青田稻鱼共生系统”已有1300多年的历史,2005年入选全球首批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其中,“青田田鱼”属辐鳍鱼纲鲤形目鲤科,鲤鱼变种,因其独特育苗方式、生长环境等原因在遗传和形态上均明显不同于其他鲤鱼种群,具有抗病力强、性情温顺、鳞软可食等特点,兼有食用和观赏双重价值,先后获评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国家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近年来,遗产所在地存在外地田鱼和鱼苗大量流入,传统育苗法面临失传风险等问题,导致鱼种种质资源受到威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和利用。
2024年4月,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青田县院)在开展专项工作中发现本案线索,通过联合“益心为公”高校志愿者实地调查、走访相关职能部门、咨询专家等方式查明,上述问题不仅容易造成本地田鱼品种退化甚至消失,还会对青田田鱼产品信誉、行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此外,遗产所在地方山乡梯田灌排渠系设施不健全,造成部分稻田水源供给不足。根据《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青田县农业农村局对遗产保护情况负有监督、检查评估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三十二条、《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青田稻鱼共生系统保护暂行办法》等规定,青田县方山乡人民政府对辖区青田稻鱼共生系统负责具体保护工作。
青田县院认为上述问题对当地生态系统、耕作制度、技艺传承等造成不利影响,遂于同年5月27日对青田县农业农村局、属地乡镇政府立案,并于6月14日分别向两家单位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从原真性保护青田鱼种种质资源,加强“古法育苗”技艺代表性传承师培育,并注重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两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迅速落实。针对种质资源保护问题,加快推进“青田种质资源保护和发展项目”建设,该项目系全国农遗地最大建设项目,投资概算近2亿元,项目建设内容涵盖田鱼种质资源收集保护中心、水稻种质资源库等,建成后将有效夯实稻鱼产业根基、保护鱼种稻种资源,2024年8月已完成一期项目招投标工作。针对外地鲤鱼流入遗产所在地问题,严格落实原种保护并支持原种田鱼销售,陆续建立鱼苗基地6家,鼓励个人或集体开展原种田鱼育苗,与经营者签订本地田鱼销售承诺书,从源头上截断外地田鱼流入以次充好情况。针对“古法育苗”失传风险,通过建立典型示范户、农遗传承师评选、培育“新农人”等措施,逐步合理优化农遗传承队伍年龄结构,目前增加“新农人”4名。针对农田水利问题,投入资金200万元用于核心区田埂及灌溉水渠修复。
2024年9月,青田县院邀请相关部门、人员通过实地走访等进行案件整改效果评估,参与人员一致认可整改成效,并就处理好农遗保护与发展关系积极建言献策。
农业文化遗产是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独特历史和文化价值,其中农业种质资源携带生物信息的遗传物质及其载体,是人类社会生存与可持续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检察机关聚焦农业文化遗产种质资源保护、文化传承问题,督促职能部门全面履职,加强对地方特有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力度,维护从业农民群体合法权益,促进行业有序发展,切实服务保障乡村振兴。
针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项目超范围使用资金、建后管护不足等不规范情形,检察机关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精准监督,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职尽责,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专项资金规范高效利用。
2019年至2022年,芜湖市湾沚区辖区在建设高标准农田项目时超范围使用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1102.72万元用于乡村治理、乡村道路和景观建设以及民营商业性乡村旅游等项目,未能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此外,辖区各镇高标准农田不同程度存在杂草丛生、淤泥堆积、沟渠毁损、标志牌破损等建后管护不足问题,严重影响高标准农田的质量和产量。
2024年4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湾沚区院)依托“田长+检察长”工作机制调取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信息,通过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筛查,发现114亩高标准农田撂荒线日对负有监管职责的湾沚区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经走访审计部门、现场勘验、调取项目矢量数据、资金使用账目,又发现1102.72万元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超范围使用的问题。其中,8条高标准农田道路用于农村道路建设,涉及资金289.4万元;4处高标准农田设施用于乡村治理和景观建设,涉及资金187.44万元;将高标准农田项目资金用于民营商业性乡村旅游项目,涉及资金625.88万元。此外,各镇已建高标准农田还存在杂草丛生、淤泥堆积、沟渠毁损、标志牌破损等13处建后管护不足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三条,《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等法律法规规定,2024年5月26日,湾沚区院向负有农田建设集中统一管理职责的湾沚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区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大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退回超范围使用资金并统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同步督促辖区各镇加强已建高标准农田项目监管,做好建后管护工作,依法依规处置超范围使用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
区农业农村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进行整改并向湾沚区院反馈属地政府退返资金困难。湾沚区院遂组织区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及属地政府召开圆桌会议,共商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任务。为加快整改进度,湾沚区院协同区农业农村局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汇报,最终推动1102.72万元超范围使用资金全部退回,统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并确定投资412.5万元补建高标准农田1500亩。2024年7月9日,区农业农村局将相关整改情况书面回复湾沚区院,案涉问题均已整改到位,同时以政府常务会专题会议纪要的形式进一步强化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立项选址、勘查设计、招投标、施工验收、资金使用、建后管养等全链条的监管,制定《湾沚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库管理工作制度》,实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长效监管。同年7月30日,湾沚区院决定结案。
高标准农田建设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升农业生产效益、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借助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锁定高标准农田建设中资金超范围使用、建后管护不足等问题,通过圆桌会议、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相关部门以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的方式加强高标准农田全域全链条的系统监管。针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项目超范围使用资金退返困难等问题,检察机关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加快推动问题整改,切实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蒙顶山茶树和荥经县枇杷茶树种质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针对雅安重要地方茶树蒙山(蒙顶山)群体种和荥经枇杷茶种质资源保护缺位的问题,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办案中借助高等院校及科研单位茶学专家的力量,实现对辖区内重要地方茶树种质资源的整体保护,促进茶产业高质效发展,服务“三农”工作和乡村振兴。
雅安是我国重要茶叶产地、世界茶文化发源地之一,辖区内重要地方茶树蒙山群体种及荥经枇杷茶因毁林开荒、随意买卖原生茶树等导致存在保护不力的情况。原国营蒙山茶场品比园(种质圃)(以下简称蒙山品比园)作为蒙山群体种集中分布地,由于企业改制、缺乏管理等原因,病虫患频发。同时,荥经枇杷茶作为四川重要野生茶树资源,也缺乏系统保护。现有调查显示,两类重要地方茶树种质资源灭失风险加剧,公共利益持续受损。
2024年6月,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雅安市院)在茶树种质资源保护公益诉讼专项行动中发现上述线索,在对线索进行评估分析后,考虑到该领域的专业性较强,决定邀请四川农业大学茶学专家协助案件办理。由于该线索涉及名山、雨城、荥经三个区、县,为保证雅安全域茶树种质资源保护效果,雅安市院成立专案组,于2024年7月10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立案后,专案组多次与雅安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市农业农村局)磋商,开展现场调研,聘请茶学专家出具专家意见,核实蒙山品比园准确位置,确认该品比园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四川农业大学著名茶叶专家李家光教授牵头选育的“蒙山9号”茶树优良品种的“源头”,但长期被人遗忘、杂草丛生、病虫害肆虐,种质资源未得到有效保护和利用,存在灭失风险。雅安市农业农村局对茶树种质资源的管理存在品种底数不清、保护及研究利用履职不全面等情形,危及茶树种质资源的遗传稳定性、完整性。7月17日,为督促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履职确保重要地方茶树种质资源安全,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雅安市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等规定向市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市农业农村局尽快落实蒙山品比园、荥经枇杷茶种质资源保护主体,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树立保护标识和标牌,加强科学管理;加强对损害蒙山品比园蒙山群体种和荥经枇杷茶树种质资源的各类非法行为的监管等,保护重要地方茶树种质资源安全。
收到检察建议后,市农业农村局高度重视,采取三项举措加强茶树种质资源保护。一是市农业农村局分别与雅茶集团、名山茶产业发展中心和荥经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就茶树种质资源保护达成共识,市农业农村局印发《关于做好原国营蒙山茶场蒙顶山群体种和荥经县枇杷茶树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通知》,指导区县做好茶树种质资源保护工作;二是开展全市蒙山群体种、荥经县枇杷茶树种质资源普查工作,摸清底数。对枇杷茶古树开展挂牌保护,并下发实施方案,明确枇杷茶树种质资源的保护范围、措施;三是指导雅茶集团对蒙山品比园开展修剪、人工除草、有机肥撒施,并安装了杀虫灯、安全围栏、品比园保护标识牌和宣传展示牌,投入86万余元组织力量与四川省农科院茶科所合作建立茶树种质资源数据库、开展基因测序、进行智能网格化管理。
2024年8月28日,雅安市院邀请四川农业大学、四川省农科院茶叶研究所茶学专家、“益心为公”志愿者及市、区相关行政机关召开整改效果评估座谈会。与会人员通过听取报告、实地查看,认为检察机关对蒙山品比园、荥经县枇杷茶树种质资源开展公益诉讼卓有成效。2024年9月23日,雅安市院依法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办案中,雅安市院多次向雅安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案件情况,推动地方立法加大对“蒙山群体种”茶树种质资源的保护力度。2025年3月1日,四川省首部茶文化保护地方性法规《雅安市蒙顶山茶文化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加强“蒙山群体种”茶树种质资源保护。
茶树种质资源是茶树育种、遗传研究和生产利用的物质基础,也是茶产业持续发展的潜力所在。检察机关聚焦重要地方茶树蒙山(蒙顶山)群体种和荥经枇杷茶树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以及可持续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多方联动凝聚合力,借助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茶学专家力量,提升监督专业性与精准性,有效保护蒙山品比园蒙山群体种茶树和荥经枇杷茶树种质资源,还推动将“蒙山群体种”茶树种质资源纳入地方法规重点保护范围,为实现当地茶叶品牌的经济价值、文化价值提升做出贡献。
针对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及一般耕地问题,检察机关以“诉”的方式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土地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职责。同时,以点带面,督促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落地落细,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2012年3月以来,唐河县源潭镇三王庄村郭正养殖场、鹏华农牧公司未办理用地手续,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及一般耕地进行畜禽养殖活动。在养殖过程中,沉淀池、猪圈通风设施等环保设施使用不到位,污染周边耕地且长期未整改。
2023年2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唐河县院)在对《南阳市长留言板》开展网络舆情排查中发现该案件线索。通过实地走访、无人机航拍、三维建模、现场勘验、委托第三方公司测绘等方式查明:郭正养殖场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共7亩,鹏华农牧公司违法占用耕地7.7亩,两家养殖场养殖污水直排耕地,影响周边耕地种植环境,唐河县院于3月14日立案调查。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南阳市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乡镇(街道)对违法占用土地具有行政处罚权。2023年5月23日,唐河县院向源潭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履行辖区环境整治和土地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督促符合农业设施用地备案条件的经营者依法办理备案手续。
2023年7月21日,源潭镇政府作出书面回复称,已督促两家养殖场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对约0.5亩的沉淀池加装防护装置、警示告知牌,另一处沉淀池占用基本农田,正在协调督促填埋恢复。同时,源潭镇政府认为其不是行政处罚的责任主体,无法进行处罚。经唐河县院持续跟进监督,发现源潭镇政府虽有部分整改行为,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养殖的情形仍未改变,公益损害仍在持续。
2023年9月3日,唐河县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源潭镇政府对郭正养殖场、鹏华农牧公司违法占用、污染土地情形依法履行土地监督管理职责。
在提起公益诉讼后,源潭镇政府主动与唐河县院进行会商,积极整改,督促养殖场立即将违法占用的基本农田全部复垦、复耕;对2家养殖场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并积极协助其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上图入库”纳入监管范围,于当年12月最终完成审批,完成整改。
同年10月20日人民法院宣判,认定镇政府对违法占地行为具有行政执法权,确认源潭镇政府未履行土地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唐河县院同时还邀请全县23个乡、镇、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参与庭审观摩。
此后,唐河县院以该案办理为契机,部署开展了“整治违法占用农用地专项公益诉讼活动”,2023年以来,在县人大、政府的支持下,唐河县院针对发现的基本农田撂荒、违法占用耕地从事苗木种植、养殖场违法占地等问题,通过磋商、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县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业务培训13次,完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约3134亩,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约185亩,推动唐河县政府建立《健全唐河县卫片执法和耕地保护长效监管机制》。全国人大代表充分肯定唐河县院办理涉耕地公益诉讼案件取得的成效,认为这些工作有效遏制了耕地“非农化”“非粮化”。
耕地是粮食安全的命根子。围绕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乡镇(街道)对违法占地情形“不想接”“接不住”“干不了”等问题,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和“诉”的方式推动乡级政府全面履职,促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顺利落地。此后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专项整治,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体现了检察机关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司法担当。
针对肉牛屠宰行业存在的无证经营、违法排污、肉品未经检验等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市、区两级检察机关分层监督,多个切入点全方位同步推进,通过数据监督模型等调查取证,以磋商、检察建议等形式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屠宰行业综合整治,助推屠宰行业健康规范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服务地方特色产业优势和农业经济振兴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牛肉火锅和牛肉丸是潮汕地区特色美食和特色产业,已成为当地乡村振兴的重要经济支柱。汕头辖区内存在部分肉牛屠宰场未办理工商登记、未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屠宰好的肉牛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直接由大小商贩运输流入市场的情况,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且上述屠宰场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配备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直接向外排放未经处理的屠宰废水,危害公共卫生环境和乡村人居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汕头市院)接公益诉讼志愿者提报的线索反映,辖区内某地有多家肉牛屠宰场违法排污,臭气熏天,严重影响农村人居环境,村民反映强烈。汕头市院于2024年1月19日立案并进行调查取证,经监测,屠宰场排出废水中含有氨氮、CODcr、动植物油等污染物,对当地环境造成污染,相关行政机关主要涉及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区农业农村局等两级不同监管部门,由于职责交叉,该违法行为长期难以根治。
汕头市院研发建立肉牛屠宰场大数据监督模型,调取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相关行政许可数据的基础上,对全市15家屠宰场的信息比对分析,初步判断有两家肉牛屠宰场存在未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配备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情形。为进一步查清肉牛屠宰场违法的事实,汕头市院根据屠宰场半夜和中午开始屠宰作业的时间规律,多次采取“传统蹲点式+高科技无人机航拍”方式,及时锁定屠宰场违法排污以及销售牛肉的证据。
2024年1月23日,汕头市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等相关规定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依法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其对涉案肉牛屠宰场的环境违法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加强辖区内动物屠宰加工场的巡查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动物屠宰加工场的环境违法行为。同时,汕头市院还指导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向区农业农村局、街道办事处就肉品防疫检疫、无证经营等违法情形制发磋商函,督促上述行政机关加强对屠宰场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整治屠宰行业违法乱象。
相关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或磋商函后,积极依法履职,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部署开展牛羊屠宰场集中专项整治,并对其中违法情节严重的两家涉案屠宰场作出合计4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完善巡查执法机制,将屠宰加工场所专项执法列入每月执法检查计划。龙湖区农业农村局加大对屠宰行业的监管力度,对案涉两家屠宰场进行立案查处并依法予以取缔,街道办事处对辖区所有屠宰场进行全面排查整治。
肉牛屠宰行业串联了农业、食品加工、文化旅游等产业,直接关系到汕头牛肉产业振兴发展。为推动汕头牛肉产业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汕头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利用一体化办案优势,对屠宰行业存在的违法排污、无证经营、防疫检疫不规范等问题,及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综合监管,形成整治合力,推动屠宰行业向标准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为汕头特色乡村产业振兴、农业经济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针对乡村品牌旅游公路沿线存在的传统文化保护不力、人居环境破坏、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等问题,检察机关一体化推进案件办理,综合运用磋商、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协同共治,切实推动问题整改,助力乡村振兴。
“中国乡村旅游1号公路”作为黔东南州委州政府与《中国国家地理》杂志社联合力推的乡村旅游精品线公里,串联起西江千户苗寨、肇兴侗寨、村超、村BA等42个中国传统村落及多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近年来,由于监管不力,乡村旅游1号公路沿线存在违规建设破坏传统村落风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不力;垃圾倾倒、侵占河道、滥砍滥伐等乱象;乡村旅游1号公路存在多处交通安全隐患、服务设施保障不足等问题,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24年4月,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黔东南州院)接到“益心为公”志愿者举报反映乡村旅游1号公路沿线的公益侵害问题线索,经初步核实发现多种问题交织且涉及多个部门、整改难度较大,于2024年4月10日立案,抽调沿线余名干警组成专案组办理该案。
黔东南州院组织研发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并通过调取乡村旅游1号公路线路图、实地勘察、现场走访、无人机航拍等方式查明,乡村旅游1号公路存在如下问题:一是传统文化保护不力。郎德上寨、格头苗寨等5个中国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存在“未批先建”、用西式建筑破坏传统村落原始风貌的情况。瑶浴、苗绣、侗族鼓楼营造技艺等多项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存在传承保护资金落实不到位、被违规侵权等问题。二是沿线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巴拉河等5处水域山体存在违规占用河道、非法捕捞水产品、滥伐林木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岜扒、小黄、永乐、台盘等9个村寨存在垃圾非法倾倒、污水直排、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等破坏人居环境问题。三是存在安全隐患、服务设施保障不到位。32处临水临崖路段交通安全设施损坏、路基下沉塌陷,9处路段存在塌方、落石占道,2处路段未科学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个驿站运行不正常,西江千户苗寨、从江岜沙等人流量大的重点景区未规范配备应急医药箱及自动体外除颤器AED等服务保障设施。
2024年4月18日,黔东南州院组织州文体广电旅游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交通运输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磋商,通报乡村旅游1号公路存在的问题,建议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要求依法履职,协同推动乡村旅游1号公路问题整改。经跟进发现,乡村旅游1号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保障问题仍未整改,遂于2024年6月1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条、《贵州省公路条例》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及《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指南(试行)》规定,依法向黔东南州交通运输局、凯里公路局、黔东南州卫生健康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对国道、省道负有管护职责的凯里公路局,对县道乡道负有管护职责的黔东南州交通运输局及时对路基下沉、道路塌方、路面破损等问题进行整改,消除相关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建议黔东南州卫生健康局督促指导相关单位、企业结合景区实际和人流量等因素,科学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完善自动体外除颤器AED电子地图的位置标注。
期间,黔东南州院统一对线索进行分析研判,通过召开调度会、现场督导会、探索“简案快办”模式等方式全程推进专案办理,指导基层院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41件,其中磋商10件,制发检察建议31件。通过案件办理,一是有效保护了传统文化。共制止破坏传统村落风貌违规建设33处,完成风貌改造32栋,整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虚假宣传26家,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12项,落实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资金25万元,有力推动沿线农村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二是修复了沿线生态环境。共督促处置各类农业垃圾240吨,完善污水处理设施9套,拆除河道违建6处,增殖放流8万尾,补植复绿树木130亩,有力提升沿线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三是消除了公路安全隐患、服务设施保障到位。推动有关部门投入资金总计1650万元,修缮临水临崖路基16处,增加道路安全设施17处,整治道路塌方落石15处,完善震荡减速标线处驿站正常运营并全部配备应急医药箱,有力提升了乡村旅游1号公路的安全系数。
2024年10月,黔东南州院邀请人大代表、“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实地查看乡村旅游1号公路整改情况,发现问题已得到整改。
检察机关结合少数民族地区实际,以乡村公路沿线传统文化保护、人居环境整治、道路交通安全为小切口,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通过磋商、制发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多部门形成工作合力,让旅游公路沿线人文景观和生态景观得到保护,让旅游公路真正成为安全的路、放心的路,更成为沿线群众的致富路和促进乡村振兴之路。
针对农村公厕建成后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检察机关依法查明责任主体,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形成合力,推动公益损害问题得到解决,助力乡村振兴。
2023年6月至8月,柞水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在全县农村地区建成公共厕所56处,截至2024年4月,所建成的农村公共厕所全部未对外开放且无人管理,个别公共厕所水电尚未接通。案涉公共厕所全部处于闲置状态,影响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成效。
2024年4月,柞水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柞水县院)接到“益心为公”志愿者反映案件线索,柞水县某镇政府东约100米处新建的公共厕所长期不开放。经过初步研判,柞水县院于2024年4月29日依法立案,并对该镇农村公厕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开展调查。通过调取柞水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度全县新建农村公厕台账、开展实地走访调查、询问相关工作人员,查明2023年6月至8月,全县已经建成的56处农村公共厕所存在未落实管护责任、未对群众开放、个别公厕水电不通的情况。根据《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农办社〔2022〕7号)相关规定,柞水县农业农村局对农村公厕管理工作负有监管职责。经过沟通磋商,县农业农村局承认存在检察机关调查发现的问题,但认为主要原因是后续管理资金不到位,影响了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2024年5月22日,柞水县院向县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积极履行职责,落实农村公共厕所管护责任,确保全县的农村公共厕所在日常管理方面达到“专人管、有经费、定时清、无异味”的标准;对个别水电不通的农村公共厕所进行维修处理,确保公厕正常使用;除特殊极端天气外,向群众开放,确保农村公厕建设实现利农惠农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目的。
收到检察建议后,柞水县农业农村局制定了整改方案,组织人员分片区对全县农村公共厕所进行全面排查,将2023年以前建成的24处未落实管护责任的公厕一并纳入排查范围,同时就整改工作及时派员与柞水县院对接。为促进问题尽快解决,柞水县院主动与县财政局、人社局对接、座谈,推动公厕建设后续管护工作与促进附近群众增收和脱贫人口就业结合起来。2024年7月16日,县农业农村局回复整改情况:对全县79个村(社区)的80处农村公厕以设置公益岗位的方式安排了80名公厕管理人员,其中农村脱贫人口占比40%,并于2024年7月开始上岗,同时还争取到财政部门按每年度48万元的公厕管理费用列入预算。在检察机关推动下,柞水县农业农村局制定并下发了《柞水县关于建立农村卫生厕所管护长效机制》文件,明确了农村公厕管护责任,建立起全县农村公厕县、镇、村三级管护体系。
2024年7月26日,柞水县人民检察院组织“益心为公”志愿者开展跟进调查,对县域内农村公厕管护情况进行走访,发现水电不通的公厕均得到妥善维修处理,全县已建成的农村公厕全部对外开放,管护人员已到岗开展工作。
农村“厕所革命”是推进农村生态振兴、文化振兴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民生工程。检察机关针对农村公厕建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动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磋商、制发检察建议等手段,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在解决村民日常生活中具体困难的同时还兼顾提高农村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是公益诉讼检察践行司法为民的具体行动,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贡献了检察力量。
针对林区农家宴、乡村民宿等私拉电线造成的消防安全隐患,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开展排查整改,在规范农村用电安全和消除森林消防隐患的基础上,引导经营者规范安全用电,促进乡村旅游业健康发展。
2017年前后,崂山景区周边社区形成一批农家宴,方便了游客,也增加了社区群众的收入。但由于缺乏相应的管线规划与建设,部分农家宴、民宿经营者在用电时采取了表后自行走线户农家宴、民宿的表后线米,均系直接穿越山林,且电线多处存在缠树绕枝或者直接挂在树枝(干)上等现象。7户表后强电电缆与通讯、有线等弱电电缆捆扎在一起,给林区的消防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因系自行拉线用电,部分线路不符合规范要求,导致经常出现跳闸断电。同时,因系表后走线,产权属于用电人,供电单位无权处置。针对自行走线用电引发的山火隐患以及用电安全隐患,社区与供电单位7年来一直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问题始终未得到解决,安全隐患长期存在,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2024年4月,一名政协委员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崂山区院”)反映,崂山脚下某社区内存在多处用电消防安全隐患点。
崂山区院立案后经调查查明,该社区位于崂山风景区脚下,被划为一级森林火险区,区域内乔木、灌木、草类、苔藓等可燃物密布。实地勘察发现,案涉区域共存在9处用电安全潜在风险点,多为村民自主经营的农家宴、民宿等为图用电方便,私拉表后线户表后线穿越山林,部分与弱电电缆混扎。经供电企业评估,上述9处点位表后线如发生断线、破皮、老化等情况,极易引发火灾。与表后线捆扎在一起的弱电线缆如遭遇雷电等外力破坏影响,易引燃绝缘外皮或弱电线缆本体断线、破皮、老化,从而引发强电线路起火,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社区及案涉区域供电单位自2017年起均通过多种途径向所属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等单位多次反映,相关部门以没有资金立项、因历史遗留原因相关电缆产权不清、未产生现实灾害为由,始终未予整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条、《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第七条、《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六条等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领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崂山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崂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区森林防火的监督、管理和实施,基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设在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森林防火的组织领导工作。
案涉社区位于崂山区王哥庄街道办事处,2024年5月13日,崂山区院在现场勘验和咨询供电单位专业意见基础上,分别向崂山区应急管理局、崂山区王哥庄街道办事处送达检察建议书,督促崂山区应急管理局履行森林消防监管职责,督促相关单位采取措施消除案涉区域用电消防安全隐患,并对辖区同类隐患进行排查并督促整改;督促王哥庄街道办事处做好案涉区域的森林防火组织领导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林区用电消防安全隐患,保护自然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检察建议制发后,崂山区院多次跟进,就问题的紧迫性以及整改措施与职能部门座谈。两家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并积极整改。崂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王哥庄街道分管负责人、林业中心主任、社区书记及社区电工等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整改方案,并责成王哥庄街道一个月内完成隐患整改。王哥庄街道制定了整改方案:一是将原先由原个人在林中架设的供电线路全部断电废弃。二是将9户表后电线采用下地铺设,并重新接入由供电部门架设的正规输电线日,案涉区域相关线日,改造后的线路恢复供电。崂山区应急管理局还聘请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公司进行“诊断式”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共排查林内输配电设施火灾隐患924处,并全部完成整改。通过检察机关办案推动森林消防安全隐患合力妥善解决。
2024年8月2日,崂山区院对案涉区域整改效果开展“回头看”。时值旅游旺季,案涉社区进入用电高峰期,相关农家宴店铺的经营者表示,线路改造后用电安全得到保障,线路负荷更加稳定,此前时有发生的跳闸、断电事件再未发生,店铺的旅客承载力也得到了大幅提升。
农家宴、民宿等农村旅游业是实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引擎。针对排查出的林区农家宴、民宿等用电安全隐患,检察机关积极履职,推动行政机关全面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从源头上解决困扰当地多年的农村安全用电问题,同时还提升了旅游服务质量,助力乡村振兴。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诉毛某等人侵害农村老年人个人信息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
针对在农村地区推广电子医保过程中,骗取农村老年人个人信息注册支付宝账户并出售牟利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精准锁定高危账户,并以“诉”的方式实现注销账户消除隐患,筑牢农村个人信息、财产安全防线,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医保部门完善农村电子医保开户及使用监管,助力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2022年3月至5月,毛某邀约刘某、何某等8人成立团队,在重庆市江津、武隆等地,利用农村地区多为留守老人、防骗意识较弱的特点,以帮助免费注册激活电子医保账户为由,获取农村老年人的身份证、人脸信息和手机号码,私自注册支付宝账户后予以出售,非法获利近20万元。上述行为严重侵害农村老年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和财产安全,且产生下游网络赌博、诈骗、洗钱等犯罪风险,影响农村地区的稳定安宁。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津区院)在审查起诉毛某等8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中发现公益受损线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下简称重庆五分院)经分析研判认为,支付宝账户具有金融账户属性,非法出售后将导致案涉农村老年人的个人信息面临被冒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重大风险,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损,遂指导江津区院于2023年11月1日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
为有效阻断后续风险扩散,避免安全隐患,检察机关及时开展账户清查,通过大数据建模,调取支付宝账户注册数据、医保电子凭证激活账户、个人身份信息等3万余条,以“涉案时间、涉案区域、被侵权人年龄”为关键要素进行数据碰撞比对,锁定317个案涉账户具体信息。随后,检察机关组织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公司)以及相关专家开展技术、法律风险论证,通过风险研判拟采取注销账户、动态验证等不同等级的技术防控措施,深入农户逐一核实支付宝账户注册情况,征求是否注销账户的意见。
2024年4月26日,重庆五分院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市五中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毛某等8人协助被侵权人注销涉案支付宝账户以消除风险;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在法院组织调解过程中,毛某等人均认可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并同意全部诉讼请求。同年7月9日,重庆市五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调解书生效后,毛某等8人已在重庆晚报上刊登道歉信;在取得被侵权人同意后,向支付宝公司统一申请注销。
针对案件中反映出多区域农村老年人电子医保服务存在薄弱环节的问题,2024年5月27日,重庆五分院协调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强化推广渠道管理,与支付宝公司加强合作,共同处置异常账户。2024年7月,重庆市医疗保障局表示,已建立全市统一的电子医保推广人员身份甄别机制;支付宝公司进一步排查后已冻结505个异常账户,对48853个同时段开通的账户开展实人动态身份验证;借助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支付宝、微信医保码亲情账户绑定功能解决农村老年群体不会使用医保码问题。
农村老年群体权益保障是维持农村稳定、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内容。发现侵害农村老年群体权益的问题后,检察机关快速反应,综合运用大数据模型、民事公益诉讼斩断违法链条,筑牢乡村数字安全防线,切实保障农村老年群体合法权益。
3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检察公益诉讼服务乡村振兴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耕地保护、农村农业文化遗产传承、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等多个方面。此次典型案例的发布背后有什么考量?检察机关服务乡村振兴有哪些具体举措?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厅长徐向春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答:习一直高度重视乡村振兴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习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2024年初,《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印发,对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提升乡村建设水平和治理水平等方面提出了要求。为落实中央精神,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部门围绕乡村振兴工作的重点领域积极履职,进一步加大涉“三农”案件的办理力度。今年初,中央又印发了《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连续两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一脉相承,从不同的角度对实现“乡村全面振兴”进行了全面部署。今年全国两会上,李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介绍今年政府工作任务时也提出,着力抓好“三农”工作,深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检察公益诉讼一直强调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我们集中发布这批案例,一方面希望这批典型案例能发挥以案释法、以案促教的作用,增进公众对“三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了解,促进全社会共同努力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另一方面也引领全国公益诉讼条线更好履职,贯彻好、落实好两会精神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
答:2024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部门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总要求,始终自觉融入大局,服务中心工作,通过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服务乡村振兴工作,办理了一批有影响力的案件。
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以粮食安全、耕地保护、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领域为重点,共立案办理服务乡村振兴公益诉讼案件31197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29706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491件。通过办案保护农用地及耕地约41.1万亩;督促清除农村违法堆放的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约263.9万吨;督促治理恢复农村被污染水域面积15万余亩;督促收回被套取、冒领的国家惠农补贴、扶持资金约4.3亿元;督促收回农村水利、道路桥梁等领域违法管理使用的国家扶持资金约4326.8万元;督促查处假冒伪劣农产品价值约1967.3万元;督促保护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传统村落677件(处)。
答:本次发布的案例涉及面较广,包括耕地保护、农村农业文化遗产传承、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农村安全生产、农村特殊人群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展现了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在服务乡村振兴各个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聚焦耕地保护,保障粮食安全。这批案例中,有3件涉及耕地保护。2024年和202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在显著位置强调了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性,检察机关通过办案,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包括助力推进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整治、提升耕地质量确保粮食产量、收回被挪用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等多个方面。如河南省唐河县检察院针对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开展畜禽养殖的违法行为,通过“诉”的方式明确了监管责任主体,最终促使基本农田复耕复垦,耕地完善了农业设施用地备案手续,守住了耕地保护红线。又如江西省检察院针对全省普遍存在的农用薄膜使用处置、回收利用监管不到位,废弃农用薄膜残留土壤污染耕地,威胁生态环境与粮食安全的情况立案,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推动建立健全省级层面农用薄膜污染执法监管协作机制,促进健全农用薄膜回收处置体系。再如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1102.72万元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超范围使用于乡村治理、乡村道路和景观建设以及民营商业性乡村旅游等项目,通过办案追回了所有超范围使用的资金并投入到高标准农田建设,还推动政府制定了《湾沚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库管理工作制度》,强化了资金系统监管。
二是着力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助力乡村建设。检察机关积极履职,持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提升,通过办案促进农村厕改落实落地;针对乡村治理中存在的职责不清,管理缺位等问题,持续跟进监督,厘清各方职责,助力乡村建设。在履职过程中兼顾脱贫人口收入提升,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如陕西省柞水县检察院发现全县农村地区建成的56处公共厕所全部未对外开放且无人管理,通过办案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职,确保全县农村地区所有建成的公共厕所全部正常对外开放,安排的公厕管理人员中有相当比例的脱贫人口,为防止脱贫人口返贫做出贡献。又如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检察院通过履职督促具有监管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农家宴、民宿等私拉电线造成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集中清理,在解决困扰当地社区7年之久的安全用电问题的同时,还提升了农家宴、民宿的用电稳定性,促进了乡村旅游业发展。再如广东省汕头市检察院通过办案,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未办理工商登记、未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以及违法排放屠宰废水的屠宰场的监管,采取查封、行政罚款等方式打击违法行为,并推动行政主管部门将执法检查纳入每月检查计划,实现了常态化监管。
三是积极保护乡村文化遗产,推动健全乡村治理体系。检察机关高度关注乡村文化遗产保护,通过履职推动保护传统村落,加强乡土文化能人扶持,促进乡村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为深入实施乡村文物保护工程作出贡献。如贵州省黔东南州检察院针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中国乡村旅游1号公路”沿线存在的破坏传统村落风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不力等问题,带领6个基层院联合办案,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厘清各方责任,制止了破坏传统村落风貌违规建设,整治了非遗项目虚假宣传,落实了非遗保护资金。又如浙田县检察院针对重要农业文化遗产“青田稻鱼共生系统”受到外地鱼苗大量流入的威胁,传统育苗法面临失传风险等问题,督促负有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采取阻断外地鲤鱼流入以次充好、培养农业遗产传承师等方式,有效保护了“青田稻鱼共生系统”农业文化遗产。再如四川省雅安市检察院发现重要地方茶树蒙顶山群体种和荥经枇杷茶树种质资源保护不到位的问题后,通过咨询专家、督促协调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管、推动立法强化保护等方式积极履职,为实现当地茶叶品牌的经济价值、文化价值提升作出贡献。
四是关注农村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维护农村稳定安宁。农村地区留守老人多、防骗意识较弱,极易成为违法犯罪分子侵害的目标。农村老年群体权益保障是维持农村稳定、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通过办理农村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的案件,堵住农村推广电子医保等惠民措施过程中存在的管理漏洞,通过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推动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切实保护农村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乡村稳定安宁。如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锁定高危账户,通过办案督促在推广电子医保过程中骗取农村老年人个人信息注册账户并出售牟利的违法行为人注销账户,推动相关部门优化行政服务,切实保障农村老年群体合法权益。
答:一是持续推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公益诉讼案件落实落地,提高检察公益诉讼服务乡村振兴工作的质量。指导各地在“一取消,三不再”的前提下将“可诉性”和“三个善于”贯彻到服务“三农”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力争办理更多更好的案件,更深层次地服务乡村振兴。二是更好借助科技的力量履职。例如通过使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提高获取线索的速度和数量。我们拟在现有模型的基础上,指导有条件的地区研究开发涉及“三农”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并及时将其中成效较好的模型在全国进行推广。三是进一步加强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共治合力。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与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各尽其责,发挥各自优势,为推动“乡村全面振兴”贡献力量。
最高人民检察院 (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查号台) 010-12309(检察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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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2024第四届数字政务发展年会公布全国优秀案例,泉州市鲤城区行政服务中...
近日,2024第四届数字政务发展年会公布全国优秀案例,泉州市鲤城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以《鲤城区创新上线“AI智能政务助手”打造数智化的政务服务新模式》案例获评“数字赋能审批制度改革典型案例单位”。
“该平台从去年12月上线月底正式发布启动,为全省首创。市民只需打开微信公众号‘鲤城政务服务’,进入微服务后,便可找到‘AI智能政务助手’进行询问。”鲤城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工作人员曾春泉介绍,平台上线万余人次,对线万次。
来自海滨街道的郑女士使用“AI智能政务助手”后,简易的操作、直白的回答让她赞不绝口。“当时我刚换工作、社保断交,上网搜索给的答案‘五花八门’,很多政策自己也看不懂。”郑女士说,她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向智能政务助手询问,后台快速给予答复,并跳出“猜你想办”一栏,帮助她迅速了解办理该事项的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和申请材料。
据了解,“AI智能政务助手”涵盖政务服务、视频办、政务公开、数智门牌和码上监督五大板块,集纳智能咨询、办事指南、预约服务、视频帮办、政务监督等功能。政务咨询服务问答响应时间由传统人工咨询服务的1至2分钟缩短为3秒,为政务服务人员分流了50%的业务咨询量,提升服务效率的同时降低行政成本。该案例还入选我省2024年首批35项具有代表性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典型经验做法,并在全省推广。(施远圻)
在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人工智能(AI)正在各个领域大放异彩,尤其是在医疗服务...
在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人工智能(AI)正在各个领域大放异彩,尤其是在医疗服务方面,成为了推动整个行业变革的关键力量。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作为新时代医疗的先行者,通过一系列创新实践及先进技术的应用,正不断打造出智慧医疗的新图景,助力患者顺利走出“就医迷宫”。
对于许多患者来说,医院的就医过程常常像是一场迷宫,特别是面对“头疼该挂哪个科”这种普遍问题。张女士,杭州市的一名居民,因持续的头颈痛辗转于多个科室,始终未能找到正确的就诊途径。但这次,她依靠浙大邵逸夫医院的智能导诊系统,成功找到了正确的科室。
在该系统中,张女士输入了“搏动性疼痛、畏光”等症状关键词,结合她的高血压病史,智能系统经过分析后,推荐她前往神经内科就诊。医生检查后发现,她有轻微脑梗前兆,及时的干预避免了更严重的病情发展。浙大邵逸夫医院开发的智能导诊系统,借助于千亿参数的医疗大模型,通过自然语言处理来解析患者的症状,并整合近5年、2.8亿条真实诊疗数据,结合患者的年龄、病史及用药禁忌等32个维度,准确率达到98.7%。自2023年上线以来,因误挂号引起的就医痛点减少超过六成,诊疗效率显著提升。
不止于此,医院还依托大模型开发了预问诊系统,患者在候诊时即可与医生提前沟通。该系统能根据患者对病情的描述,自动生成预问诊电子病历,并一键发送至医生的电脑,医生在诊前便可对患者情况有初步了解,从而大幅提高诊间的医疗服务水平与效率,候诊时间不再被浪费。这样的AI技术还渗透到了患者的健康管理之中。
在智能体检系统中,对于检查及检验中出现的异常指标,将会实时进行监测及分析,一旦发现异常情况便会自动发出预警,医护人员会迅速评估并启用后续的检查流程,为患者筑起健康的保护网。同时,医院主动健康管理智能平台能够为患者量身定制包括饮食计划、运动方案等全周期的健康管理方案。
为了确保智慧医疗服务的全面覆盖,邵逸夫医院还推出了名为“邵医通”的AI电线小时在线,能够快速、准确地回答患者在挂号、缴费、检查预约及医保咨询等方面的各种问题。据统计,该服务的患者满意度高达97.6%。浙大邵逸夫医院的院长蔡秀军表示:“我们不只是建立一个科技展台,而是致力于构建一个充满人文关怀的智慧医疗服务新生态,每一项创新都旨在提升患者和医务人员的体验。”
在临床诊疗方面,医生们常常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在文书工作上,而这也占用了宝贵的时间去关注患者。为解决这一痛点,浙大邵逸夫医院开发了病历自动生成系统,医生在处理病历时,从十几分钟缩短至十几秒钟,提高了工作效率。AI系统不仅能准确记录患者的复杂病史,更能为医生提供个性化的病历模板和用药建议,极大减轻了医生的工作负担。
此外,智能质控系统可以对抗菌药物使用的合理性进行审核,确保医疗质量管控,保障患者的安全。而在实际诊疗中,AI系统助力于深入挖掘、多维分析患者病情,通过整合病历与影像数据,提供全景式的病情视图,帮助医生快速掌握疾病全貌,提高治疗方案的精准性和个性化。
在不断深入探索AI医疗应用的过程中,浙大邵逸夫医院始终将临床需求与患者问题作为发展的核心,积极搭建医疗AI开放平台,与高校、科研机构及行业企业联手,实现技术成果转化。在知识图谱构建及多模态数据融合等领域,已取得多项突破性进展。
医院还致力于将AI技术辐射到基层,通过开发远程智能急诊、门诊、超声及手术模块,将优质医疗资源下沉至山区及海岛等偏远地区。今年,医院与江苏省昆山市政府的合作,将为医疗AI应用推广提供良好的试点案例。蔡秀军院长期待未来医院在“云—边—端”协同智能医疗体系的支持下,挖掘更多AI在手术规划、机器人等领域的应用潜力,为实现全民健康贡献力量。
总结来看,浙大邵逸夫医院的智慧医疗服务不仅关注患者的就医需求,也持续提升医生的工作效率,未来还将不断深化AI技术与医疗的结合,开启智慧医疗的新篇章,使医疗服务更加高效、精准、人性化。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5月15日是国际家庭日,为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规范、评价、教育、引领功能,提高...
5月15日是国际家庭日,为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规范、评价、教育、引领功能,提高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关注和重视,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选取六件相关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本批案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及时确定监护人,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当监护。监护人的监护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人民法院通过依法适用确定监护人等制度,及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例一中,人民法院在党委领导下,积极与公安机关、民政局、属地政府等多部门沟通协调,及时依法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确定监护人,解决其报名考试的难题。
第二,强化监护人职责,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案例二中,父亲将未成年子女的款项作为首付款购买房屋,但未按照约定登记在子女名下,侵害了子女的财产权益,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父亲向子女返还财产。案例三中,直接抚养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将5岁的幼子多次故意弃置在幼儿园、学校、地铁站等场所,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其构成遗弃罪,并判处相应刑罚。
第三,积极开展延伸工作,促进矛盾实质化解。延伸工作是涉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特色,更是贯彻执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基本要求。人民法院积极探索优化延伸工作举措,全方位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例四中,人民法院在尊重未成年人意愿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监护能力评估、社会观护、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机制,妥善化解抚养纠纷。
第四,多措并举,破解抚养、探望执行难题。由于涉及人身和行为,抚养、探望等案件的执行往往是实践难点。案例五中,人民法院引入社会力量,委托社工协助,帮助当事人顺利实现探望。案例六中,人民法院创新执行手段,刚柔并济,实施执行预惩戒措施,同时审执联动,做好释法明理,最终审执两案均得以妥善处理,对同类案件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
案例一:依法确定监护人 助力弃婴实现升学梦想郑某某申请确定监护人案
案例二:侵害子女财产权益 父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丁小某诉丁某、汪某返还财产纠纷案
案例三:遗弃未成年子女 父母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遗弃案
案例四:评估监护能力 加强融合保护佟某诉伍某抚养纠纷案
案例五:引入社会力量 破解探望难题胡某与杨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例六:刚柔并济 妥善执结抚养纠纷案胡某与徐某抚养纠纷执行案
案例一:依法确定监护人 助力弃婴实现升学梦想郑某某申请确定监护人案
王小某出生后不久被遗弃,后被郑某某捡拾并抚养长大。郑某某夫妇曾报警求助,经公安机关多方查找,未能找到王小某的亲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身份信息。王小某就读于某校初中二年级,即将面临中考,但因亲生父母信息不明,考试报名遭遇阻碍。为此,郑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定郑某某为王小某的监护人。
审理法院认为,王小某的生父母不详,申请人郑某某有意愿也有能力抚养王小某,王小某本人也愿意继续与郑某某一家人生活。经属地政府、居委会及民政部门对郑某某进行调查评估,王小某继续由郑某某养育,有利于王小某的健康成长。人民法院遂判决确定郑某某为王小某的监护人。后王小某顺利报名中考。
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助力未成年人解决实际困难,全力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该案中,在党委领导下,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属地政府等多部门沟通协调研究解决方案,及时依法为未成年人确定监护人,切实解决了未成年人遇到的实际困难,是“六大保护”融合发力、共同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生动体现。
案例二:侵害子女财产权益 父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丁小某诉丁某、汪某返还财产纠纷案
赵某与丁某离婚,儿子丁小某随丁某共同生活。双方离婚协议约定赵某给付丁小某生活费70万元,同时约定该70万元及丁小某从长辈处受赠的13.8万元应作为丁小某购买某房产的产权份额,由丁某代处理买房事宜并在房产证上登记丁小某名字及份额。后赵某按离婚协议约定给付了生活费70万元。
同年7月9日,丁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83.8万元,剩余房款以贷款方式支付。同年7月12日,丁某与汪某登记结婚,并将案涉房产登记至丁某、汪某名下,载明共同共有。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房屋首付款83.8万元来源于赵某给付丁小某的生活费以及丁小某受赠的财产。该83.8万元应认定为丁小某的财产。丁某作为直接抚养丁小某的监护人,在购置房产时,未按离婚协议约定登记丁小某名字及所占有的份额,侵犯了丁小某的合法财产权益。案涉房产现登记在丁某和汪某名下,双方获得相应利益,应当承担返还款项责任。遂判决丁某、汪某给付丁小某83.8万元及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拥有的财产种类愈加丰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是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重要内容之一。除为维护未成年人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父母作为监护人时亦应遵守法律规定,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对于厘清监护人的职责,明确未成年子女财产的归属及权益被损害的判断标准具有指导意义,对于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具有重大导向作用。
案例三:遗弃未成年子女 父母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遗弃案
被告人刘某某与乙某(女)离婚后,于2015年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对刘小某(2012年出生)直接抚养,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刘小某由刘某某直接抚养,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2018年至2019年期间,刘某某多次以到外地出差、与前妻发生矛盾等为借口,故意将刘小某弃置在幼儿园、学校、地铁站等场所,经民警、老师等多次训诫、规劝未果,导致刘小某无人照顾,其中多次由民警安排人员代为照料。其中,2019年5月,刘某某将刘小某遗弃,民警接警后将刘小某接至派出所生活多日,刘某某因此被处以治安拘留六日。但刘某某不思悔改,又于同年9月6日再次故意不接刘小某放学,并不听规劝,致使刘小某被民警接至派出所生活多日。刘某某多次实施遗弃,每次持续时间从1日至10日不等,致使刘小某无法得到妥善照料共计30余日。同年9月11日,刘某某因涉嫌遗弃罪被刑事拘留。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确认,刘小某由刘某某直接抚养,刘某某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但是刘某某在近两年时间内,多次将年仅六七岁、生活不能自理的幼子,弃置于幼儿园、学校、地铁站等处,拒不照顾,次数多、持续时间长,特别是在民警、老师多次训诫、规劝以及被处以治安拘留处罚后,仍继续实施遗弃行为,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刘小某的身心健康,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依法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义务。父母离婚后,子女归一方直接抚养的,负有直接抚养义务的一方应当依法抚养照顾未成年子女。即使存在其他家庭矛盾或者个人私事,也不能逃避抚养照顾义务。遗弃未成年子女绝不是简单的家庭私事、琐事。父母拒绝履行法定抚养义务的,应依据遗弃行为的情节、危害程度,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情节恶劣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法律从严惩处恶意弃养,确保幼有所养,守护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
案例四:评估监护能力 加强融合保护佟某诉伍某抚养纠纷案
佟某与伍某原系夫妻,2010年生一子伍小某。2013年,双方离婚,伍小某由伍某直接抚养。后因伍某管教方式不当等,伍小某自2024年开始与佟某共同生活至今。因对伍小某由谁直接抚养产生争议,佟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变更伍小某由其直接抚养。经查,伍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佟某亦接受过行政处罚。
审理法院经单独征询伍小某意见,其表示愿意跟随母亲佟某生活。后审理法院委托社工机构对佟某的监护能力进行评估,就抚养条件进行家事调查,并对伍小某开展社会观护,得出佟某具备合格的监护能力的结论。最终判决伍小某由佟某直接抚养。
考虑到佟某此前接受过行政处罚的事实,为确保其可以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审理法院在作出判决的同时,向佟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提交具体《抚养方案》并作出《未成年子女抚养承诺书》。同时,根据伍小某面临中考的实际情况,审理法院还帮助伍小某进行学业规划。案结后,当事人向审理法院寄送感谢信。
父母双方均有过错的抚养纠纷案件,对当事人监护能力的判断系审判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本案创新监护能力评估、家庭教育指导和社会观护相结合的保护路径,采取多种举措加强对直接抚养一方监护能力、抚养条件等情况的审查评估和衡量判断,确保判决建立在充足的事实证据之上。同时强化家庭教育指导,注重加强融合保护,促推监护人提升监护意识和监护能力。
案例五:引入社会力量 破解探望难题胡某与杨某探望权纠纷案
胡某与杨某原系夫妻,生育一女胡小某。后胡某与杨某离婚,约定5岁的胡小某随胡某共同生活,杨某可在每周五探望胡小某。离婚后,双方就探望事宜屡次发生分歧,杨某曾为此申请强制执行。后在某次探望时杨某和胡小某之间发生了不快,父女之间产生隔阂。现胡某认为杨某的行为不利于胡小某成长,且胡小某对杨某的探望持排斥态度,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杨某的探望方式为每月探望一次。
审理法院认为,杨某和胡小某之间产生隔阂,致使探望受阻,单纯通过探望权判决难以达到实质性化解矛盾的目的,故在诉讼中聘请社工在探望基地协助杨某对胡小某进行探望,并对杨某进行家庭教育指导。该次探望后,胡某与杨某达成了新的探望协议,审理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后经回访了解,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有所缓和,探望依协议约定顺利开展。
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方的妥善探望,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意义重大。但实践中探望权的行使往往因双方矛盾受到阻碍。本案人民法院借助社工、心理咨询师等社会力量,通过协助探望的做法,既尊重了未成年人的意愿,又保障了探望权的顺利行使。通过“协助探望-调解-回访”模式,化解了家庭成员间多年来因探望引起的矛盾,对切实化解“探望难”问题有示范性的作用。
案例六:刚柔并济 妥善执结抚养纠纷案胡某与徐某抚养纠纷执行案
徐某与胡某系夫妻,双方因感情问题分居,1岁婚生女徐小某随胡某生活。分居期间,徐某借探望之机擅自将徐小某从胡某家带至外地藏匿,并拒绝胡某探望,胡某多次找徐某协商无果,后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将徐小某交由其监护抚养。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徐小某尚处幼年,出生后主要跟随胡某生活,交由胡某抚养更有利于成长,遂判决胡某与徐某分居期间徐小某由胡某抚养。判决生效后,徐某未依判送交徐小某,胡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徐某经法院通知仍不主动履行义务,并将徐小某藏匿至亲戚家,且频繁更换居住地,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向徐某发出《预罚款通知书》及《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告知若7日内未主动履行义务,将对其处以1万元罚款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期间,胡某另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徐某离婚,徐某亦不配合审判工作。后人民法院执行部门与审判部门联动开展工作,多次电话连线、见面约谈当事人,耐心沟通、释法明理,向徐某宣讲因父母抢夺子女等对子女成长造成不良影响的典型案例。后徐某主动将徐小某移交给胡某,离婚纠纷案件也调解结案。
抚养权执行属于行为类执行案件,不可代替履行,且涉及未成年子女人身权益保护。如果直接对一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需要充分考虑对未成年子女是否造成负面影响等因素,实践中执行工作难度较大。本案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创新执行手段,刚柔并济,一方面通过预拘留、预罚款等执行预惩戒措施,敦促被执行人主动沟通、主动履行;另一方面,执行部门和审判部门联动,做好释法明理、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最终促成审执两案均妥善了结,对类似案件处理具有示范作用。
在过去的几周里,小编带大家走进各类调解现场,看调解员如何巧妙化解跨国纠纷。今...
在过去的几周里,小编带大家走进各类调解现场,看调解员如何巧妙化解跨国纠纷。今天,我们迎来本系列的收官之作,一次性集齐“二十大涉外商事调解典型案例”中剩余11个精选案例,涵盖多种涉外争议类型。
跨境解纷组团调解 助力跨境电商发展——美国某玩具公司申请平台商家临时禁令案
美国某知名玩具公司及其旗下公司是众多标志性儿童玩具和游戏品牌的制造商和经销商,目前已经扩展到了服饰、食品、文创、娱乐等其他商业领域,该商标自1959年首次使用以来已经积累了良好的信誉,因该玩具公司的长期使用已具备该涉案品牌的普通法商标权,并且在美国专利商标局完成注册。
2024年7月,余杭区8家跨境电商商户因在阿里巴巴国际站销售印有该美国玩具公司旗下该品牌商标的项链、手机壳等产品,被诉至美国伊利诺伊州北部地区法院。该玩具公司指控商户未经授权使用其商标,构成商标侵权,申请冻结涉案商户账户资金共计35779美元,取证后起诉并要求赔偿。
一是组团调解开创新模式。案件初期,该玩具公司代理律所依据美国法院程序迅速申请临时限制令(TRO),冻结8家商户资金共计35779美元,涉案的8位商家咨询阿里巴巴国际站平台后,该平台将案件委派至余杭区共道云民商事调解中心进行调解,该调解组织受理后发现商户单独应诉成本高昂,遂提出“组团调解”方案,联合8家商户共同应对,降低商户经济负担。
二是阶梯报价打破旧僵局。初步谈判时,该玩具公司针对最开始组团的6位商家提出了93400美金的和解金要求。由此,调解员开始采取阶梯式递进报价:首轮提出冻结金额30%的和解比例(10733美元),被拒后逐步上调和解金额,经过了四轮的30%至35%的报价调整,该玩具公司一方迟迟不回复邮件,在无法得到当事人回应的情况下,调解彻底陷入僵局。面对此情形,调解员当机立断,在充分研判商户的承受能力后,经商家同意,决定提升和解金额比例至冻结金额的40%,以便进一步开展协商,在对方仍拒绝的情况下逐步进行两轮提价,对此,该玩具公司一方态度有所松动。
三是动态策略实现案速解。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不仅通过策略性的由低到高的和解金报价与对方展开了和解比例的拉锯,同时附加条件增筹码,结合下架商品、签署整改承诺书等举措,增强谈判说服力,主动提出调解方案,多次提价推动协商重启,最终谈判至冻结金额49%(17531美元)的和解比例,这与该玩具公司委托律所以往和解过的案件相比属于较低范围。从资金冻结到账户解封,历时三个月的跨国拉锯最终以商户挽回51%资金告终。
一是实现方式方法创新突破。本案所形成的组团调解方法突破了传统的“单打独斗”模式,通过联合多家涉案商户进行联合调解,摊薄个体应诉成本,形成集体谈判优势,避免商家因个体弱势而难以充分行使权利。
二是完成资源整合类型化升级。这种模式有效破解了传统跨境维权“单户成本高、法律资源弱”的困境,为跨境中小微企业应对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了可复制的协作范式,推动商事调解从“个案应对”向“类型化解决”的方案升级,显著提升中小微企业维权效率。
三是增进国内国际调解文化认同。阶梯报价策略与主动提价破冰的实践,揭示了跨国调解中“策略弹性”与“文化认知”的深度融合,既尊重了美国法律程序的对抗性特征,又融入了东方调解的柔性智慧,在涉外纠纷处理中展现我国商事调解的灵活性与专业性,为涉外纠纷处置提供了应对方法,也对促进和完善国内中小微企业权益保护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021年7月,舟山某航运公司所有的“XIN ZHOU XING”轮在印度尼西亚芝格丁港锚泊时,被马绍尔群岛某船舶管理公司光租的巴拿马籍外轮“Navios Felicity I”轮碰撞,造成船艏及右舷受损。“XIN ZHOU XING”轮在碰撞地临时修理后返回中国,于舟山港卸货,后前往山东日照修理。2023年舟山某航运公司起诉至宁波海事法院,要求马绍尔群岛某船舶管理公司赔偿船舶修理费、船期损失等共计160万美元。
一是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引导理性评估。舟山某航运公司要求马绍尔群岛某船舶管理公司赔偿船舶修理费、船期损失等共计160万美元,且双方对船舶碰撞事故责任分配存在较大争议。承办法官认线多页中英文案卷材料,整理汇总同类案件赔偿标准,先后2次组织开庭,充分听取当事人诉辩意见,结合船舶市场周期、维修成本估算等,引导双方理性评估损失核算分歧。
二是首创性引入外国船东保赔协会参与调解。在2023年2月底二次开庭后,宁波海事法院首创将“Navios Felicity I”轮所属的希腊船东保赔协会引入调解,同步解决履约保障问题,消除跨境执行的后顾之忧,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希腊船东保赔协会代马绍尔群岛某船舶管理公司一次性全额履行125万美元。
一是开拓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参与调解的新模式。本案通过开创性地引入希腊船东保赔协会参与调解,搭建起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参与纠纷化解的“桥梁”,促进当事人更加理性、全面看待分歧,着眼于长远利益和一揽子解决纠纷,从而找到最佳的利益平衡点。最终成功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调解款,得到双方当事人高度认可和外国船东保赔协会点赞,充分体现了“东方智慧”的显著优势。
二是彰显浙江海事司法的公信力。本案系发生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涉外纠纷,根据相关国际公约及我国法律规定,国内外相关法院对事故纠纷均可取得管辖权。双方当事人主动选择由宁波海事法院管辖并主张适用我国法律解决争议,充分体现了对浙江海事司法公信力的认可。
三是向国际社会展示中国调解制度的优越性。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给予充分肯定,认为该案向国际社会展示了中国调解制度的优越性、权威性,充分彰显了中国海事司法的影响力,并将该案作为唯一海事案件写入202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国日报也以“中国法院对国际海事纠纷的处理水平不断提高”为标题全英文报道本案。
两级法院联动调处 助力企业稳定发展——宁波某公司涉日本、香港股东系列纠纷案
宁波某汽配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6日,2019年8月28日至2024年6月17日,登记股东包括日资及港资企业,其中某株会社持股58%,香港某有限公司持股42%。因公司内部发生矛盾,公司经营方向无法达成一致,进而引发矛盾纠纷。宁波中院、宁海法院分别收到公司相关人员提起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以及公司解散纠纷等多起诉讼,双方亦在上海杨浦法院提起借款合同纠纷,严重影响公司内部机构稳定、和外部经营发展。宁波某汽配公司公司创始人已年逾八旬,投资宁波多年,系宁波荣誉市民,曾获得宁波市政府颁发的“茶花奖”,并获日本驻沪总领馆颁发的“在外使领馆长表彰奖”。
一是领导牵头,联动两级法院把握调解方向。获悉上述情况,宁波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邬先江牵头接访日方公司代表,听取其诉求。联动市中院与基层法院就二级法院的四件案件逐案进行研判分析,了解各方当事人诉求,并寻求各方当事人间“最大公约数”,制定调解方案。
二是高效解纷,一揽子实质性化解纠纷。承办人告知双方当事人各案件同的法律风险,分析各方利弊得失,最终促成双方在日本达成一揽子纠纷化解协议,各方在宁波中院两案、浙江宁海法院一案、上海杨浦法院一案均和解撤诉,并按照协议约定顺利完成公司股权变更工作,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一是柔性司法高效化解企业经营困境。一方面由于本案具有涉日、涉港双重因素,可能涉及的司法协助程序繁琐,审判周期较长。另一方面,本案涉及各方当事人较多,案件复杂、时间跨度大且当事人举证难度大,案件事实不易查清,对企业正常经营会产生较大影响。以调解方式化解纠纷,其高效、权威等特点系对企业经营影响最小的纠纷化解方式。本案从2024年2月立案,至2024年4月结案,高效的调解方式既避免了宁波某汽配公司因陷入公司内部纠纷而解散的困境,又减轻各方当事人诉累。同时,还以柔性司法的方式,促使各方当事人仍能在后续的经营活动中保留合作的可能,让境外主体感受到宁波法院的“司法温度”。
二是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宁波某汽配公司系列案件具有涉日、涉港双重因素,公司创始人在中国创办高新企业,又成立老龄福利事业的基金会,在中日友好交流方面有着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案件的妥善处置,事关宁波法院涉外司法平等保护的公信力。调解方案的制定,既要符合法律规定,又要兼顾各方利益诉求。通过宁波中院院领导牵头,两级法院涉外条线联动,共同研判案件事实和证据,从法理、事理、情理等方面分析,最终促成纠纷一揽子化解和圆满履行。展现了宁波法院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审判理念。
三是司法护航宁波涉外营商环境建设。本案事关外资和港资在甬投资信心和营商环境整体建设。宁波两级法院以案为体,以一个案件化解一串纠纷,为中外当事人、企业排忧解难,实现案结事了,助力宁波外向型经济发展,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以专利为桥促跨国合作凭调解打造双循环新范式——杭州某塑胶制品公司与美国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美国某公司长期委托宁波某科技公司生产“锁扣型硅胶制品”。2024年,杭州某塑胶制品公司发现该产品涉嫌侵犯其2020年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获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美国公司及宁波公司均坚持不构成侵权,理由是涉案产品已在美国获得专利授权。双方各执一词,为妥善化解纠纷,2024年共同向宁波市东方商事调解中心申请调解。
一是专业指派,精准锚定争议焦点。调解中心受理后,第一时间发挥专业优势,指派知识产权领域专家调解员介入。调解员通过对双方专利文件进行抽丝剥茧般的深入分析,明确美国公司因专利申请时间晚于杭州公司,无法适用现有技术抗辩,精准锁定 “涉案产品是否落入杭州公司专利权保护范围” 这一争议焦点,为后续调解奠定坚实基础。
二是中立评估,科学界定侵权风险。应双方申请,调解中心启动中立评估程序,组建由 3 名中立评估员构成的专业评估组。评估组以严谨的态度对涉案产品是否侵权展开评估,并出具中立的《专利自由实施(FTO)报告》。报告明确指出美国公司虽凭借新方案获得美国专利局授权,但其专利与涉案专利构成等同侵权的概率较高,为双方提供了客观的判断依据。
三是洞察僵局,创新方案化解矛盾。当谈判陷入僵局,美国公司意图通过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否定杭州公司专利权,杭州公司也以侵权诉讼回应,双方即将陷入耗时耗力的复杂法律程序。此时,调解员凭借对案件的深度了解,洞察到杭州公司涉案专利产品销售额在总营收中占比较低的情况,创新性地提出 “涉案专利转让”方案,为化解矛盾开辟新路径。
四是全程跟进,延伸服务促成和解。调解中心充分发挥服务优势,延伸服务职能。不仅协助双方起草《技术出口合同》,还指导企业向杭州市商务局申请《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并帮助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等一系列手续。在调解中心全程跟进、贴心服务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避免了专利无效、侵权诉讼带来的时间、经济成本损耗,也维护了双方的商业关系,彰显了调解高效、灵活、经济、维护合作关系的显著优势。
一是推动国际技术合作。以专利跨境转让达成和解,一方面保障外资企业在华合规经营,使其能够稳定开展业务、拓展市场;另一方面助力本土企业技术走出国门,实现知识产权的国际化价值转化,促进国内外市场资源高效对接、深度融合,为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贡献宝贵实践经验,发挥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二是强化法治实践示范。在调解过程中,精准运用国际规则与国内法律,成功化解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展现了法治在处理复杂商业争端中的重要作用,向全球企业有力证明中国能够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公平、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切实增强外资企业投资信心,吸引更多优质外资进入中国市场,推动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三是创新纠纷解决模式。本案通过引入中立评估机制,为侵权判定提供科学客观依据。创新性地提出“调解+服务”模式,全方位、全流程协助双方分析争议焦点、起草合同、办理手续,相较于传统诉讼,显著缩短案件处理周期,降低维权成本,为同类知识产权纠纷提供可借鉴的解决范式。
“法定责任释明+跨境解纷联动+履约动态督促”实质化解涉外商事纠纷——温州某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蒋某某、胡某1、胡某2
温州某实业有限公司系华侨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蒋某某及股东胡某1长期定居在加纳共和国。公司因经营不善陷入债务危机,瑞安市某箱包配件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温州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23年2月3日,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管理人。经审查,法院于2023年7月20日确认2户债权人债权总额为43余万元。因实业公司财产状况不明且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法院于2023年8月9日裁定宣告温州某实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履职过程中发现,温州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某及股东胡某1、胡某2未依《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向管理人移交公司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关键资料,导致债务人财产状况无法查清,破产财产无法有效清理和分配,严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2024年1月9日,管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蒋某某、胡某1、胡某2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股东,因拒不履行法定配合清算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归入破产企业财产。
该案受理后,考虑到温州某实业有限公司代表人蒋某某及股东胡某1长期定居在加纳共和国,且存在回避诉讼的情况,给案件处理带来跨境沟通障碍,法院将案件委托至共享法庭(玉壶镇涉侨解纷服务站)构建“三维联动”调解机制:一是多方协调破解跨境沟通难题。由当地侨联主席担任庭务主任,充分发挥侨联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多方联系、沟通,最终与蒋某某、胡某1、胡某2取得联系,破解当事人“失联”僵局。
二是分层递进促成调解合意。人民调解委员会发挥基础性调解职能,通过“线上沟通+权利义务清单”厘清争议焦点;侨联、商会利用侨商平台建立信任纽带,运用“同乡共情+行业规约”促成调解合意;法院通过释明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拒不履行清算配合义务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推动当事人作出清偿承诺。三是通过“远程调解+异步协商+同步确认”的方式在线签订协议。通过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侨联和商会的力量,整合海内外调解资源,进行“异步错时调解”,组织各方达成一致的调解方案,并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签署调解协议,约定由蒋某某、胡某1、胡某2分8期清偿全部债务43余万元,并归入破产企业财产。调解成功后,庭务主任动态督促当事人履行债务,蒋某某、胡某1、胡某2按约定履行已到期债务,温州某实业有限公司债权人的权益得以兑现。
本案通过制度化的部门职能衔接、专业化的调解方法运用、全流程的履约保障机制,为跨境商事纠纷化解提供了“一站式解纷”的实践样本,是新时代海外版“枫桥经验”在营商环境领域的创新实践。
一是构建分层递进的解纷体系。法院依托共享法庭(玉壶镇涉侨解纷服务站)的枢纽功能,精准对接侨团的信息资源优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业调解优势、商会的行业沟通优势,形成“法院委托、多元联动”的解纷路径。二是创新跨境商事纠纷化解方法。通过联合各方的力量,整合海内外调解资源,组织当事人达成一致的调解方案,实现跨境纠纷高效化解。同时,秉持人性化与法治化相融合的理念,给予债务人分期履行的缓冲空间,由庭务主任动态督促,确保债务按期履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注入了“司法温度”,实现纠纷化解和权益兑现“双同步”。
本案处理有效衡平了侨商投资权益保护与国内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双重价值,有力增强了海外侨胞的投资信心,充分展现了司法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
2016年至2018年间,塞浦路斯某公司与长兴两家旅游开发公司签署《动物贸易协议》,后因协议履行产生纠纷,长兴两家公司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提出仲裁申请,塞浦路斯公司提出反请求。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裁决长兴两家公司支付相应货款,并承担赔偿金。2024年,塞浦路斯公司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上述仲裁裁决。长兴两旅游公司则认为该仲裁裁决超裁、违反我国公共政策等。
一是详尽调查,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本案申请人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企业,被申请人为湖州地区文旅龙头企业。通过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辩论。经审查,该仲裁裁决并不存在违反我国公共政策、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在对争议的事实及法律问题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向双方当事人充分释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相关规定,并告知仲裁审查和执行程序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促使双方更加理性、客观看待分歧。
二是遵循自愿,善用调解“东方经验”。《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仅规定了承认和执行、拒绝承认和执行两种处理路径。考虑到国际贸易双方在纠纷产生并已经寻求国际仲裁予以解决的情况下,在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阶段对于彻底解决纠纷、快速实现权益具有强烈的意愿,法院立足当事人需求,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我国民事诉讼调解的理念贯穿其中,帮助寻找双方最佳利益平衡点。
三是积极探索,创新类案处理路径。在引导和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先由长兴两家公司当天支付案款550余万元至法院账户,申请人看到被申请人实际履行后,遂选择撤回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法院裁定予以准许。后申请人在境外收款成功后,委托其律师从北京专程赴湖州中院递交从外国寄送的感谢信,对中国法院以最少的程序、最快的时间彻底解决纠纷给予高度赞扬。本案的处理,创设了该类案件办理过程中除承认和执行、拒绝承认和执行两种处理路径以外的第三种路径。
本案以“和解+当场履行”方式探索创新国际司法协助新路径。外国判决或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承认与执行,往往审查与执行的程序时间较长。本案实践表明,在双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在外国判决或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承认与执行阶段引导调解并促成和解。此种处理方式大大减轻了中外当事人诉累,实质性化解涉外纠纷,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国际司法协助案件审查中践行“如我在诉”“当事人一件事”理念,有力提升我国涉外司法公正高效的国际影响力。
2021、2022年期间,尼日利亚籍外商阿某委托义乌市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办理货物运输、出口报关等7笔业务。经双方结算,阿某尚欠义乌市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费67万余元。阿某向义乌市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欠条,承诺于2023年1月1日付清上述货运代理费,还约定逾期利息及支付律师费、诉讼费等。后阿某仅支付6万元,剩余61万余元多次催讨无果,义乌市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遂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某支付货运代理费61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律师代理费共计95万余元。
经义乌市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并提供担保,义乌市人民法院立案后立即决定限制阿某出境,将相关材料送达给阿某后立即启动涉外纠纷诉调对接程序,委托义乌市涉外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外调委)联动调解。
一是明确“指导法官+外籍调解员+商事调解员+行业调解员”合议调解模式。考虑到案件的专业性,外调委在调解之前,多次与法院进行沟通商议,最终确定由富有五年以上涉外审判经验的承办法官作为指导法官,并根据纠纷当事人国籍及纠纷所属行业,确定由英语能力较强且精通非洲贸易的外籍调解员杰克、商事调解员丁莉丽及物流行业协会调解员蒋克兴共同进行调解。
二是确定“争议焦点+分期履行”调解方案,“线上+线下”双轨并行。调解过程中,双方对争议标的额和付款方式一度僵持,调解员采用“背靠背+面对面”联合化解方式,在尊重商事交易规则的前提下,积极倡导“和气生财”的传统文化理念,对于专业问题,由承办法官通过“移动微法院”远程线上指导,最终双方达成分期付款的调解协议,约定在阿某按约履行的情况下仅需支付货运代理费及律师代理费等共计70万元,违约则需另行支付利息损失,既考虑了当事人实际履行能力又设置违约成本督促履行。
三是采取“特邀调解+司法确认”机制。协议签署后,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彻底定纷止争,双方当事人在线申请司法确认,承办法官根据双方协议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保障协议效力。
本案开创性地展示了各单位联动高效化解机制对于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的重要意义。义乌商贸市场的高活跃度和高外向度,必将产生涉外商事纠纷化解的需求。义乌市多年来立足涉外营商环境优化,构建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一体化格局。义乌法院与义乌市司法局国际商贸城司法所、义乌市外调委于2015年建立涉外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并于2018年初设立义乌市涉外纠纷诉调对接中心,将涉外民商事审判与人民调解有效衔接,构建了各部门协同联动、一体化的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探索出“专业指导+以外调外”的涉外解纷模式。
本案运用该模式专业、高效化解一起跨境物流纠纷,系义乌市“一核心三保障”多元解纷机制的充分运用和体现,以“专业指导+以外调外”为核心高效解纷,并配套适用“特邀调解+司法确认”机制,保障协议效力,调解成功后督促履行保障实质解纷,以“办理”促“治理”,打造新时代涉外司法领域“枫桥经验”,为赋能新一轮国际贸易综合改革发挥司法示范引领作用。
衢州市创新“云仲裁+调解”实现跨境股权争议化解零突破——杨某与S市某贸易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申请人杨某系香港永久居民,2021年3月,杨某与S市某贸易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以72万元受让S市某贸易公司7%的股权,S市某贸易公司应于合同生效后30日内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为提交衢州仲裁委员会解决。杨某依约全额支付股权受让款后,S市某贸易公司以“外汇结算程序复杂”为由拒不履行股权变更登记义务,致使杨某无法完成股权登记。2024年11月25日杨某依照合同约定向衢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效力;2.裁决S市某贸易公司履行股权变更登记义务;3.裁决S市某贸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一是精准法律释明,依托“衢州云仲裁”开展调解。本案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庭即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相关股权转让纠纷案例,综合研判争议化解思路,通过“衢州云仲裁”平台组织双方当事人沟通调解。向被申请人S市某贸易公司释明《民法典》合同履行原则,并结合《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释明外汇政策调整不满足“不可预见性”与“不可避免性”要件。向申请人杨某说明《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的实际操作时限,消除其对争议合同效力的担忧。
二是制定调解方案,“零对抗”高效化解争议。仲裁庭确定该争议的核心为“政策风险归属”与“登记迟延责任”,提出“免除违约责任+同步办理登记”的调解弹性方案,既保障申请人权益,又为被申请人争取缓冲期。该调解方案的提出,得到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方案达成后,仲裁庭协调指导被申请人准备股权变更登记材料,被申请人在调解方案达成后7日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申请人在获得股权当天即撤回了对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整个纠纷从仲裁立案到调解成功用时21天,较普通仲裁程序审理期限90日缩短了3/4时间。
三是依法适用规则,降低纠纷化解成本。因该仲裁案件先行组织调解,并未实质开庭,仲裁庭根据《衢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向双方当事人说明了退费规则,退还申请人60%仲裁费,实际为申请人降低争议解决成本1万余元,并于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当日退还相应仲裁费用,大大降低了纠纷化解成本。
本案作为衢州首例涉外仲裁调解成功案例,开创了跨境商事争议解决的创新实践范式。案件以商事调解为核心驱动,通过“三阶融合”模式实现高效解纷:一是技术赋能方面,依托自主研创的“云仲裁”智慧平台,突破时空壁垒实现全流程在线调解,使跨境当事人争议解决成本较传统模式降低67%;二是机制创新方面,精准衔接仲裁费用调节机制,首创“阶梯式费用返还”方案,将程序救济与实体权益保障有机统一;三是解纷策略方面,运用“法律要件分析+商业利益衡平”双轨调解法,将涉外争议解决周期压缩至21天,彰显调解程序的高效优势。
本案的成功实践构建了“调解前置、仲裁保障”的涉外争议解决新生态,该模式有效呼应衢州市建设四省边际中心城市的战略定位,通过输出“调解优先、规则衔接、智能驱动”的衢仲经验,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标杆城市注入创新动能。
甲方郑某某(占股比例40%)、乙方徐某某(占股比例30%)、丙方沈某某(占股比例25%)、丁方缪某某(占股比例5%)四人共同拥有一条“舟普668”远洋鱿鱼钓船(含生产许可和设施设备),2024年初,甲乙与丙丁因鱿鱼钓船合伙经营诸事互不信任而发生矛盾;同年3月初,甲方向宁波海事法院起诉舟普公司和乙丙丁,要求变更船舶登记(挂靠);3月下旬,甲方要求解散四人合伙关系改变船舶共有结构并收购丙丁的船舶股权,申请舟山市普陀区海上融治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该船舶共有纠纷进行调解。
一是迅速确定争议焦点。中心受理后,迅速指派海商事领域专家调解员参与调解。调解员首先对船舶股权归属开展调解工作。在合伙关系无法维持的情况下,甲、丙丁都要求收购对方股份。甲方要求收购的主要理由为其是合伙体发起人,远洋鱿钓许可是经其努力取得;丙丁要求收购的主要理由为船舶股份应公平竞价,价高者得。其次,四方合伙人目前共有逾2千万元的合伙体债权债务,对船舶(含设施设备)折价高低、七项盈余货物折价和现金标的(尤其是尚在鱿钓船上的鱿鱼数量及未售鱿鱼定价)、十一项需要支出的费用、两位受伤船员赔偿费用、船舶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均存在较大争议。经过多次调解,初步商定由甲方收购丙丁的船舶股份。股份收购以市价竞价为原则,结合股东对合伙体贡献等因素酌定。
二是专业化调解打破僵局。本案涉及的情况非常复杂,且已在海事法院提起一件诉讼,如不及时调处该船的一揽子矛盾纠纷,一旦全面进入诉讼,诉讼案件达到二位数且历时数年将难以避免。各方对鱿钓船库存的鱿鱼数量认定存在较大差异。甲方主张的数量与正在大西洋生产的鱿鱼钓船船长提供的数据接近,但乙丙丁以船长系甲方聘请为由不予采信,且提出船上故意切断生产场景的录像视频,目的是为了掩盖鱿鱼真实数量。调解员倾听各方诉求,归纳争议焦点,并且采用“背靠背”与面对面调解相结合,单独向各方指出其不利之处,使其降低诉求,最后提出解决思路。
三是多次调解促和解。调解员共召集甲乙丙(丙并且代表丁)及其代理律师到中心面对面协商三次,通过电话联系协调十余次,调整修改书面协议6次,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丙丁船舶股份于2024年4月1日转让给甲方,甲方共应付丙丁暂定1125.888万元( 主要包括船舶股份转让款和盈余科分配款,其中丙为938.24万元,丁为187.648万元 ),分别于协议签订后十日内、2024年5月1日、7月31日前付清。
本案作为普陀区海上融治理中心办理的远洋渔船股东股权纠纷调解成功案例,不仅为当事人节省了高昂的诉讼成本,更在法律实践、行业治理和社会治理层面展现了多重示范价值。一是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提升。历时10天完成调解,相比普通商事诉讼避免了评估费、诉讼费及律师费的叠加支出,防止了进入诉讼导致船舶停摆的潜在运营损失,减少了时间成本、经济成本、社会成本。二是实现专业化与灵活性相结合。调解员通过“背靠背协商+动态定价机制”创造性解决争议,针对500余吨鱿鱼提出“暂定31000元/吨基准价+首批到港实际结算”方案,既平衡了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又确保了股东权益的公平分配。在调解中同步解决两名受伤船员的赔偿问题,避免了后续衍生诉讼。三是推动从矛盾化解到风险预防相转变。本案当事人在调解后仍保持业务合作,体现了商事调解“不伤和气”的独特优势。中心成立以来,建立“调解—仲裁—诉讼”无缝衔接机制,选择最优路径以实现纠纷解决,倾力打造极具普陀地域特色的新时代“枫桥经验”海上实践样板。
展贸质量争议起 商事调解稳订单——浙江某公司与俄罗斯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案
2022年10月,俄罗斯某公司向浙江某公司(第134届广交会台州参展企业)定制一批工业阀门产品,双方签订贸易合同。浙江某公司在广交会参展期间,俄罗斯某公司以部分阀门产品存在“冲压痕迹未完全水平,影响美观”为由,向广交会知识产权与贸易纠纷投诉接待站投诉,主张该问题构成质量瑕疵,要求退货并拒付货款。
浙江某公司则认为:1.双方合同未对冲压痕迹角度偏差做出约定;2.冲压痕迹未完全水平属生产工艺正常现象,不影响产品密封性、耐压性等核心功能,俄罗斯某公司无权单方扩大质量认定范围。
浙江某公司拒绝退货,要求俄罗斯某公司接收全批次货物并支付货款。双方僵持不下,2023年10月23日,俄罗斯某公司遂申请广交会投诉站介入调解。
黄侃、徐懿作为广交会台州交易团法律护航活动随团律师、调解员参与调解。调解过程分为四个阶段,双方最终达成分阶段履约方案:
争议焦点锁定:调解组指出,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冲压痕迹的验收标准,导致争议产生。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若合同未明确质量细节,应参照同类产品通常使用目的及行业惯例为准。因此俄罗斯某公司需举证冲压痕迹导致功能缺陷,否则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技术论证引入:调解组提议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争议产品进行质量鉴定,重点评估冲压痕迹是否影响功能。浙江某公司同意配合检测,但强调检测费用应由俄罗斯某公司先行垫付。
分批处理方案:调解组提出“无争议产品先行交付、争议产品待检暂留”的过渡方案,避免货物滞留损失扩大。
达成和解协议:1.俄罗斯某公司7日内委托检测机构对库存货物抽检,费用由俄罗斯某公司先行承担;2.通过检测的14款产品立即按原合同付款方式交付;3.剩余5款产品待检测后协商采购计划,俄罗斯某公司承诺尽力完成采购。
和解协议签署与履约保障:双方正式签署和解协议,明确检测责任、费用分担及分阶段履约条款。
本案通过法律与技术双轨并进、分阶段履约的模式,为企业涉外维权提供了可复制的解决方案。一是涉外纠纷多元化解的示范性。本案结合法律论证与技术检测,为跨国贸易争议提供了灵活解决方案,凸显商事调解在涉外争端中的效率优势。
二是合同条款明确性的警示作用。争议根源在于合同未细化质量验收标准。案例警示出口企业须在合同中明确技术参数、检测方法及争议解决机制。三是专业法律服务的支撑价值。调解组通过精准援引CISG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帮助企业扭转谈判劣势,彰显涉外法律服务在跨境维权中的关键作用。
多年欠款账难清 以法说理定纷争——青田县黄某某与王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王某在巴西从事服装销售,黄某某在国内以“某服饰”的名义从事服装生产批发。2016年起,王某陆续向黄某某赊购服装,但双方均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黄某某交货后不定期提醒王某支付货款,但均未明确告知具体的付款截止时间。2017年6月19日至2019年10月23日,黄某某共计出售给王某的服装货值3446965元,王某累计支付货款2520000元,结欠货款926965元,此后一直未履行。黄某某多次向王某要求支付货款92696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未果,2024年5月向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人民法院油竹人民法庭(涉侨特色法庭)起诉。结合涉外纠纷实际情况,基于“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油竹人民法庭委托青田县人民调解委员会涉侨调解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开展调解工作。
一、优先调解与明晰焦点。工作室受理纠纷后,委派资深涉侨调解员介入调解。涉侨调解员通过远程视频方式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明确双方是否优先调解,二人均表示同意。随后,涉侨调解员经过深入了解,双方确认货物数量及欠款金额无异议,争议核心为多年拖欠货款产生的高额利息。黄某某与王某系长期合作同乡,因信任未签书面合同,导致对欠款利息计算标准及起算时点争执,双方存在极大的分歧。
二、法律适用与规则分析。调解员指出,双方营业地分别位于中国和巴西,均属《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国,本案优先适用《公约》认定合同效力及违约责任。双方事先对具体付款时间与每期须支付金额并未作出明确约定,且王某支付时间与金额无规律性,而《公约》也未明确赊购交易付款时间,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适用最密切联系地(中国)法律。关于利息的利率标准问题,根据《公约》咨询委员会发布的第14号意见确定利率按照“债权人营业地国家的法律规定”,即应适用中国的法律予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确定最迟付款时间为起诉前一日,利息自起诉日起算,利率按债权人(中国)法定标准执行。
三、调解结果与司法确认。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王某支付货款926965元,并自2024年6月3日起按年利率5.175%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日。经申请,法院依法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确保协议履行效力,实现纠纷高效化解。
本案是一起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纠纷,该案展现了国际商事调解规则与国内法衔接的实践价值,通过准确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结合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为跨境无书面合同纠纷提供法律适用范本。调解中灵活运用远程技术化解地域障碍,采用“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方式,依托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体现“诉调对接”机制在涉外纠纷中的效率优势,对维护侨商权益、促进国际贸易信任具有示范意义。同时,以利息规则平衡双方利益,既尊重国际规则又衔接中国法定利率标准,为类似赊购交易纠纷的公平处理提供参考,彰显涉外商事调解“定分止争、互利共赢”的核心功能。此案的成功调解对维护商业信用,提示企业风险防范,推动调解过程规范、结果公正、人民满意,及处理类似案件具有借鉴指引作用。
至此,“二十大涉外商事调解典型案例”全部报道完毕。二十个案例,二十个鲜活样本,一份沉甸甸的“浙江经验”。我们希望通过这些真实故事,让您更直观地感受到国际商事调解的独特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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