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是国际家庭日,为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规范、评价、教育、引领功能,提高...
5月15日是国际家庭日,为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规范、评价、教育、引领功能,提高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关注和重视,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选取六件相关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本批案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及时确定监护人,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当监护。监护人的监护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人民法院通过依法适用确定监护人等制度,及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例一中,人民法院在党委领导下,积极与公安机关、民政局、属地政府等多部门沟通协调,及时依法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确定监护人,解决其报名考试的难题。
第二,强化监护人职责,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案例二中,父亲将未成年子女的款项作为首付款购买房屋,但未按照约定登记在子女名下,侵害了子女的财产权益,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父亲向子女返还财产。案例三中,直接抚养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将5岁的幼子多次故意弃置在幼儿园、学校、地铁站等场所,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其构成遗弃罪,并判处相应刑罚。
第三,积极开展延伸工作,促进矛盾实质化解。延伸工作是涉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特色,更是贯彻执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基本要求。人民法院积极探索优化延伸工作举措,全方位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例四中,人民法院在尊重未成年人意愿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监护能力评估、社会观护、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机制,妥善化解抚养纠纷。
第四,多措并举,破解抚养、探望执行难题。由于涉及人身和行为,抚养、探望等案件的执行往往是实践难点。案例五中,人民法院引入社会力量,委托社工协助,帮助当事人顺利实现探望。案例六中,人民法院创新执行手段,刚柔并济,实施执行预惩戒措施,同时审执联动,做好释法明理,最终审执两案均得以妥善处理,对同类案件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
案例一:依法确定监护人 助力弃婴实现升学梦想郑某某申请确定监护人案
案例二:侵害子女财产权益 父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丁小某诉丁某、汪某返还财产纠纷案
案例三:遗弃未成年子女 父母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遗弃案
案例四:评估监护能力 加强融合保护佟某诉伍某抚养纠纷案
案例五:引入社会力量 破解探望难题胡某与杨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例六:刚柔并济 妥善执结抚养纠纷案胡某与徐某抚养纠纷执行案
案例一:依法确定监护人 助力弃婴实现升学梦想郑某某申请确定监护人案
王小某出生后不久被遗弃,后被郑某某捡拾并抚养长大。郑某某夫妇曾报警求助,经公安机关多方查找,未能找到王小某的亲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身份信息。王小某就读于某校初中二年级,即将面临中考,但因亲生父母信息不明,考试报名遭遇阻碍。为此,郑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定郑某某为王小某的监护人。
审理法院认为,王小某的生父母不详,申请人郑某某有意愿也有能力抚养王小某,王小某本人也愿意继续与郑某某一家人生活。经属地政府、居委会及民政部门对郑某某进行调查评估,王小某继续由郑某某养育,有利于王小某的健康成长。人民法院遂判决确定郑某某为王小某的监护人。后王小某顺利报名中考。
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助力未成年人解决实际困难,全力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该案中,在党委领导下,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属地政府等多部门沟通协调研究解决方案,及时依法为未成年人确定监护人,切实解决了未成年人遇到的实际困难,是“六大保护”融合发力、共同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生动体现。
案例二:侵害子女财产权益 父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丁小某诉丁某、汪某返还财产纠纷案
赵某与丁某离婚,儿子丁小某随丁某共同生活。双方离婚协议约定赵某给付丁小某生活费70万元,同时约定该70万元及丁小某从长辈处受赠的13.8万元应作为丁小某购买某房产的产权份额,由丁某代处理买房事宜并在房产证上登记丁小某名字及份额。后赵某按离婚协议约定给付了生活费70万元。
同年7月9日,丁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83.8万元,剩余房款以贷款方式支付。同年7月12日,丁某与汪某登记结婚,并将案涉房产登记至丁某、汪某名下,载明共同共有。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房屋首付款83.8万元来源于赵某给付丁小某的生活费以及丁小某受赠的财产。该83.8万元应认定为丁小某的财产。丁某作为直接抚养丁小某的监护人,在购置房产时,未按离婚协议约定登记丁小某名字及所占有的份额,侵犯了丁小某的合法财产权益。案涉房产现登记在丁某和汪某名下,双方获得相应利益,应当承担返还款项责任。遂判决丁某、汪某给付丁小某83.8万元及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拥有的财产种类愈加丰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是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重要内容之一。除为维护未成年人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父母作为监护人时亦应遵守法律规定,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对于厘清监护人的职责,明确未成年子女财产的归属及权益被损害的判断标准具有指导意义,对于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具有重大导向作用。
案例三:遗弃未成年子女 父母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遗弃案
被告人刘某某与乙某(女)离婚后,于2015年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对刘小某(2012年出生)直接抚养,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刘小某由刘某某直接抚养,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2018年至2019年期间,刘某某多次以到外地出差、与前妻发生矛盾等为借口,故意将刘小某弃置在幼儿园、学校、地铁站等场所,经民警、老师等多次训诫、规劝未果,导致刘小某无人照顾,其中多次由民警安排人员代为照料。其中,2019年5月,刘某某将刘小某遗弃,民警接警后将刘小某接至派出所生活多日,刘某某因此被处以治安拘留六日。但刘某某不思悔改,又于同年9月6日再次故意不接刘小某放学,并不听规劝,致使刘小某被民警接至派出所生活多日。刘某某多次实施遗弃,每次持续时间从1日至10日不等,致使刘小某无法得到妥善照料共计30余日。同年9月11日,刘某某因涉嫌遗弃罪被刑事拘留。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确认,刘小某由刘某某直接抚养,刘某某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但是刘某某在近两年时间内,多次将年仅六七岁、生活不能自理的幼子,弃置于幼儿园、学校、地铁站等处,拒不照顾,次数多、持续时间长,特别是在民警、老师多次训诫、规劝以及被处以治安拘留处罚后,仍继续实施遗弃行为,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刘小某的身心健康,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依法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义务。父母离婚后,子女归一方直接抚养的,负有直接抚养义务的一方应当依法抚养照顾未成年子女。即使存在其他家庭矛盾或者个人私事,也不能逃避抚养照顾义务。遗弃未成年子女绝不是简单的家庭私事、琐事。父母拒绝履行法定抚养义务的,应依据遗弃行为的情节、危害程度,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情节恶劣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法律从严惩处恶意弃养,确保幼有所养,守护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
案例四:评估监护能力 加强融合保护佟某诉伍某抚养纠纷案
佟某与伍某原系夫妻,2010年生一子伍小某。2013年,双方离婚,伍小某由伍某直接抚养。后因伍某管教方式不当等,伍小某自2024年开始与佟某共同生活至今。因对伍小某由谁直接抚养产生争议,佟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变更伍小某由其直接抚养。经查,伍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佟某亦接受过行政处罚。
审理法院经单独征询伍小某意见,其表示愿意跟随母亲佟某生活。后审理法院委托社工机构对佟某的监护能力进行评估,就抚养条件进行家事调查,并对伍小某开展社会观护,得出佟某具备合格的监护能力的结论。最终判决伍小某由佟某直接抚养。
考虑到佟某此前接受过行政处罚的事实,为确保其可以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审理法院在作出判决的同时,向佟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提交具体《抚养方案》并作出《未成年子女抚养承诺书》。同时,根据伍小某面临中考的实际情况,审理法院还帮助伍小某进行学业规划。案结后,当事人向审理法院寄送感谢信。
父母双方均有过错的抚养纠纷案件,对当事人监护能力的判断系审判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本案创新监护能力评估、家庭教育指导和社会观护相结合的保护路径,采取多种举措加强对直接抚养一方监护能力、抚养条件等情况的审查评估和衡量判断,确保判决建立在充足的事实证据之上。同时强化家庭教育指导,注重加强融合保护,促推监护人提升监护意识和监护能力。
案例五:引入社会力量 破解探望难题胡某与杨某探望权纠纷案
胡某与杨某原系夫妻,生育一女胡小某。后胡某与杨某离婚,约定5岁的胡小某随胡某共同生活,杨某可在每周五探望胡小某。离婚后,双方就探望事宜屡次发生分歧,杨某曾为此申请强制执行。后在某次探望时杨某和胡小某之间发生了不快,父女之间产生隔阂。现胡某认为杨某的行为不利于胡小某成长,且胡小某对杨某的探望持排斥态度,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杨某的探望方式为每月探望一次。
审理法院认为,杨某和胡小某之间产生隔阂,致使探望受阻,单纯通过探望权判决难以达到实质性化解矛盾的目的,故在诉讼中聘请社工在探望基地协助杨某对胡小某进行探望,并对杨某进行家庭教育指导。该次探望后,胡某与杨某达成了新的探望协议,审理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后经回访了解,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有所缓和,探望依协议约定顺利开展。
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方的妥善探望,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意义重大。但实践中探望权的行使往往因双方矛盾受到阻碍。本案人民法院借助社工、心理咨询师等社会力量,通过协助探望的做法,既尊重了未成年人的意愿,又保障了探望权的顺利行使。通过“协助探望-调解-回访”模式,化解了家庭成员间多年来因探望引起的矛盾,对切实化解“探望难”问题有示范性的作用。
案例六:刚柔并济 妥善执结抚养纠纷案胡某与徐某抚养纠纷执行案
徐某与胡某系夫妻,双方因感情问题分居,1岁婚生女徐小某随胡某生活。分居期间,徐某借探望之机擅自将徐小某从胡某家带至外地藏匿,并拒绝胡某探望,胡某多次找徐某协商无果,后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将徐小某交由其监护抚养。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徐小某尚处幼年,出生后主要跟随胡某生活,交由胡某抚养更有利于成长,遂判决胡某与徐某分居期间徐小某由胡某抚养。判决生效后,徐某未依判送交徐小某,胡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徐某经法院通知仍不主动履行义务,并将徐小某藏匿至亲戚家,且频繁更换居住地,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向徐某发出《预罚款通知书》及《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告知若7日内未主动履行义务,将对其处以1万元罚款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期间,胡某另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徐某离婚,徐某亦不配合审判工作。后人民法院执行部门与审判部门联动开展工作,多次电话连线、见面约谈当事人,耐心沟通、释法明理,向徐某宣讲因父母抢夺子女等对子女成长造成不良影响的典型案例。后徐某主动将徐小某移交给胡某,离婚纠纷案件也调解结案。
抚养权执行属于行为类执行案件,不可代替履行,且涉及未成年子女人身权益保护。如果直接对一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需要充分考虑对未成年子女是否造成负面影响等因素,实践中执行工作难度较大。本案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创新执行手段,刚柔并济,一方面通过预拘留、预罚款等执行预惩戒措施,敦促被执行人主动沟通、主动履行;另一方面,执行部门和审判部门联动,做好释法明理、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最终促成审执两案均妥善了结,对类似案件处理具有示范作用。
在过去的几周里,小编带大家走进各类调解现场,看调解员如何巧妙化解跨国纠纷。今...
在过去的几周里,小编带大家走进各类调解现场,看调解员如何巧妙化解跨国纠纷。今天,我们迎来本系列的收官之作,一次性集齐“二十大涉外商事调解典型案例”中剩余11个精选案例,涵盖多种涉外争议类型。
跨境解纷组团调解 助力跨境电商发展——美国某玩具公司申请平台商家临时禁令案
美国某知名玩具公司及其旗下公司是众多标志性儿童玩具和游戏品牌的制造商和经销商,目前已经扩展到了服饰、食品、文创、娱乐等其他商业领域,该商标自1959年首次使用以来已经积累了良好的信誉,因该玩具公司的长期使用已具备该涉案品牌的普通法商标权,并且在美国专利商标局完成注册。
2024年7月,余杭区8家跨境电商商户因在阿里巴巴国际站销售印有该美国玩具公司旗下该品牌商标的项链、手机壳等产品,被诉至美国伊利诺伊州北部地区法院。该玩具公司指控商户未经授权使用其商标,构成商标侵权,申请冻结涉案商户账户资金共计35779美元,取证后起诉并要求赔偿。
一是组团调解开创新模式。案件初期,该玩具公司代理律所依据美国法院程序迅速申请临时限制令(TRO),冻结8家商户资金共计35779美元,涉案的8位商家咨询阿里巴巴国际站平台后,该平台将案件委派至余杭区共道云民商事调解中心进行调解,该调解组织受理后发现商户单独应诉成本高昂,遂提出“组团调解”方案,联合8家商户共同应对,降低商户经济负担。
二是阶梯报价打破旧僵局。初步谈判时,该玩具公司针对最开始组团的6位商家提出了93400美金的和解金要求。由此,调解员开始采取阶梯式递进报价:首轮提出冻结金额30%的和解比例(10733美元),被拒后逐步上调和解金额,经过了四轮的30%至35%的报价调整,该玩具公司一方迟迟不回复邮件,在无法得到当事人回应的情况下,调解彻底陷入僵局。面对此情形,调解员当机立断,在充分研判商户的承受能力后,经商家同意,决定提升和解金额比例至冻结金额的40%,以便进一步开展协商,在对方仍拒绝的情况下逐步进行两轮提价,对此,该玩具公司一方态度有所松动。
三是动态策略实现案速解。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不仅通过策略性的由低到高的和解金报价与对方展开了和解比例的拉锯,同时附加条件增筹码,结合下架商品、签署整改承诺书等举措,增强谈判说服力,主动提出调解方案,多次提价推动协商重启,最终谈判至冻结金额49%(17531美元)的和解比例,这与该玩具公司委托律所以往和解过的案件相比属于较低范围。从资金冻结到账户解封,历时三个月的跨国拉锯最终以商户挽回51%资金告终。
一是实现方式方法创新突破。本案所形成的组团调解方法突破了传统的“单打独斗”模式,通过联合多家涉案商户进行联合调解,摊薄个体应诉成本,形成集体谈判优势,避免商家因个体弱势而难以充分行使权利。
二是完成资源整合类型化升级。这种模式有效破解了传统跨境维权“单户成本高、法律资源弱”的困境,为跨境中小微企业应对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了可复制的协作范式,推动商事调解从“个案应对”向“类型化解决”的方案升级,显著提升中小微企业维权效率。
三是增进国内国际调解文化认同。阶梯报价策略与主动提价破冰的实践,揭示了跨国调解中“策略弹性”与“文化认知”的深度融合,既尊重了美国法律程序的对抗性特征,又融入了东方调解的柔性智慧,在涉外纠纷处理中展现我国商事调解的灵活性与专业性,为涉外纠纷处置提供了应对方法,也对促进和完善国内中小微企业权益保护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021年7月,舟山某航运公司所有的“XIN ZHOU XING”轮在印度尼西亚芝格丁港锚泊时,被马绍尔群岛某船舶管理公司光租的巴拿马籍外轮“Navios Felicity I”轮碰撞,造成船艏及右舷受损。“XIN ZHOU XING”轮在碰撞地临时修理后返回中国,于舟山港卸货,后前往山东日照修理。2023年舟山某航运公司起诉至宁波海事法院,要求马绍尔群岛某船舶管理公司赔偿船舶修理费、船期损失等共计160万美元。
一是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引导理性评估。舟山某航运公司要求马绍尔群岛某船舶管理公司赔偿船舶修理费、船期损失等共计160万美元,且双方对船舶碰撞事故责任分配存在较大争议。承办法官认线多页中英文案卷材料,整理汇总同类案件赔偿标准,先后2次组织开庭,充分听取当事人诉辩意见,结合船舶市场周期、维修成本估算等,引导双方理性评估损失核算分歧。
二是首创性引入外国船东保赔协会参与调解。在2023年2月底二次开庭后,宁波海事法院首创将“Navios Felicity I”轮所属的希腊船东保赔协会引入调解,同步解决履约保障问题,消除跨境执行的后顾之忧,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希腊船东保赔协会代马绍尔群岛某船舶管理公司一次性全额履行125万美元。
一是开拓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参与调解的新模式。本案通过开创性地引入希腊船东保赔协会参与调解,搭建起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参与纠纷化解的“桥梁”,促进当事人更加理性、全面看待分歧,着眼于长远利益和一揽子解决纠纷,从而找到最佳的利益平衡点。最终成功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调解款,得到双方当事人高度认可和外国船东保赔协会点赞,充分体现了“东方智慧”的显著优势。
二是彰显浙江海事司法的公信力。本案系发生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涉外纠纷,根据相关国际公约及我国法律规定,国内外相关法院对事故纠纷均可取得管辖权。双方当事人主动选择由宁波海事法院管辖并主张适用我国法律解决争议,充分体现了对浙江海事司法公信力的认可。
三是向国际社会展示中国调解制度的优越性。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给予充分肯定,认为该案向国际社会展示了中国调解制度的优越性、权威性,充分彰显了中国海事司法的影响力,并将该案作为唯一海事案件写入202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国日报也以“中国法院对国际海事纠纷的处理水平不断提高”为标题全英文报道本案。
两级法院联动调处 助力企业稳定发展——宁波某公司涉日本、香港股东系列纠纷案
宁波某汽配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6日,2019年8月28日至2024年6月17日,登记股东包括日资及港资企业,其中某株会社持股58%,香港某有限公司持股42%。因公司内部发生矛盾,公司经营方向无法达成一致,进而引发矛盾纠纷。宁波中院、宁海法院分别收到公司相关人员提起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以及公司解散纠纷等多起诉讼,双方亦在上海杨浦法院提起借款合同纠纷,严重影响公司内部机构稳定、和外部经营发展。宁波某汽配公司公司创始人已年逾八旬,投资宁波多年,系宁波荣誉市民,曾获得宁波市政府颁发的“茶花奖”,并获日本驻沪总领馆颁发的“在外使领馆长表彰奖”。
一是领导牵头,联动两级法院把握调解方向。获悉上述情况,宁波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邬先江牵头接访日方公司代表,听取其诉求。联动市中院与基层法院就二级法院的四件案件逐案进行研判分析,了解各方当事人诉求,并寻求各方当事人间“最大公约数”,制定调解方案。
二是高效解纷,一揽子实质性化解纠纷。承办人告知双方当事人各案件同的法律风险,分析各方利弊得失,最终促成双方在日本达成一揽子纠纷化解协议,各方在宁波中院两案、浙江宁海法院一案、上海杨浦法院一案均和解撤诉,并按照协议约定顺利完成公司股权变更工作,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一是柔性司法高效化解企业经营困境。一方面由于本案具有涉日、涉港双重因素,可能涉及的司法协助程序繁琐,审判周期较长。另一方面,本案涉及各方当事人较多,案件复杂、时间跨度大且当事人举证难度大,案件事实不易查清,对企业正常经营会产生较大影响。以调解方式化解纠纷,其高效、权威等特点系对企业经营影响最小的纠纷化解方式。本案从2024年2月立案,至2024年4月结案,高效的调解方式既避免了宁波某汽配公司因陷入公司内部纠纷而解散的困境,又减轻各方当事人诉累。同时,还以柔性司法的方式,促使各方当事人仍能在后续的经营活动中保留合作的可能,让境外主体感受到宁波法院的“司法温度”。
二是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宁波某汽配公司系列案件具有涉日、涉港双重因素,公司创始人在中国创办高新企业,又成立老龄福利事业的基金会,在中日友好交流方面有着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案件的妥善处置,事关宁波法院涉外司法平等保护的公信力。调解方案的制定,既要符合法律规定,又要兼顾各方利益诉求。通过宁波中院院领导牵头,两级法院涉外条线联动,共同研判案件事实和证据,从法理、事理、情理等方面分析,最终促成纠纷一揽子化解和圆满履行。展现了宁波法院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审判理念。
三是司法护航宁波涉外营商环境建设。本案事关外资和港资在甬投资信心和营商环境整体建设。宁波两级法院以案为体,以一个案件化解一串纠纷,为中外当事人、企业排忧解难,实现案结事了,助力宁波外向型经济发展,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以专利为桥促跨国合作凭调解打造双循环新范式——杭州某塑胶制品公司与美国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美国某公司长期委托宁波某科技公司生产“锁扣型硅胶制品”。2024年,杭州某塑胶制品公司发现该产品涉嫌侵犯其2020年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获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美国公司及宁波公司均坚持不构成侵权,理由是涉案产品已在美国获得专利授权。双方各执一词,为妥善化解纠纷,2024年共同向宁波市东方商事调解中心申请调解。
一是专业指派,精准锚定争议焦点。调解中心受理后,第一时间发挥专业优势,指派知识产权领域专家调解员介入。调解员通过对双方专利文件进行抽丝剥茧般的深入分析,明确美国公司因专利申请时间晚于杭州公司,无法适用现有技术抗辩,精准锁定 “涉案产品是否落入杭州公司专利权保护范围” 这一争议焦点,为后续调解奠定坚实基础。
二是中立评估,科学界定侵权风险。应双方申请,调解中心启动中立评估程序,组建由 3 名中立评估员构成的专业评估组。评估组以严谨的态度对涉案产品是否侵权展开评估,并出具中立的《专利自由实施(FTO)报告》。报告明确指出美国公司虽凭借新方案获得美国专利局授权,但其专利与涉案专利构成等同侵权的概率较高,为双方提供了客观的判断依据。
三是洞察僵局,创新方案化解矛盾。当谈判陷入僵局,美国公司意图通过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否定杭州公司专利权,杭州公司也以侵权诉讼回应,双方即将陷入耗时耗力的复杂法律程序。此时,调解员凭借对案件的深度了解,洞察到杭州公司涉案专利产品销售额在总营收中占比较低的情况,创新性地提出 “涉案专利转让”方案,为化解矛盾开辟新路径。
四是全程跟进,延伸服务促成和解。调解中心充分发挥服务优势,延伸服务职能。不仅协助双方起草《技术出口合同》,还指导企业向杭州市商务局申请《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并帮助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等一系列手续。在调解中心全程跟进、贴心服务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避免了专利无效、侵权诉讼带来的时间、经济成本损耗,也维护了双方的商业关系,彰显了调解高效、灵活、经济、维护合作关系的显著优势。
一是推动国际技术合作。以专利跨境转让达成和解,一方面保障外资企业在华合规经营,使其能够稳定开展业务、拓展市场;另一方面助力本土企业技术走出国门,实现知识产权的国际化价值转化,促进国内外市场资源高效对接、深度融合,为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贡献宝贵实践经验,发挥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二是强化法治实践示范。在调解过程中,精准运用国际规则与国内法律,成功化解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展现了法治在处理复杂商业争端中的重要作用,向全球企业有力证明中国能够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公平、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切实增强外资企业投资信心,吸引更多优质外资进入中国市场,推动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三是创新纠纷解决模式。本案通过引入中立评估机制,为侵权判定提供科学客观依据。创新性地提出“调解+服务”模式,全方位、全流程协助双方分析争议焦点、起草合同、办理手续,相较于传统诉讼,显著缩短案件处理周期,降低维权成本,为同类知识产权纠纷提供可借鉴的解决范式。
“法定责任释明+跨境解纷联动+履约动态督促”实质化解涉外商事纠纷——温州某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蒋某某、胡某1、胡某2
温州某实业有限公司系华侨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蒋某某及股东胡某1长期定居在加纳共和国。公司因经营不善陷入债务危机,瑞安市某箱包配件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温州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23年2月3日,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管理人。经审查,法院于2023年7月20日确认2户债权人债权总额为43余万元。因实业公司财产状况不明且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法院于2023年8月9日裁定宣告温州某实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履职过程中发现,温州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某及股东胡某1、胡某2未依《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向管理人移交公司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关键资料,导致债务人财产状况无法查清,破产财产无法有效清理和分配,严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2024年1月9日,管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蒋某某、胡某1、胡某2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股东,因拒不履行法定配合清算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归入破产企业财产。
该案受理后,考虑到温州某实业有限公司代表人蒋某某及股东胡某1长期定居在加纳共和国,且存在回避诉讼的情况,给案件处理带来跨境沟通障碍,法院将案件委托至共享法庭(玉壶镇涉侨解纷服务站)构建“三维联动”调解机制:一是多方协调破解跨境沟通难题。由当地侨联主席担任庭务主任,充分发挥侨联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多方联系、沟通,最终与蒋某某、胡某1、胡某2取得联系,破解当事人“失联”僵局。
二是分层递进促成调解合意。人民调解委员会发挥基础性调解职能,通过“线上沟通+权利义务清单”厘清争议焦点;侨联、商会利用侨商平台建立信任纽带,运用“同乡共情+行业规约”促成调解合意;法院通过释明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拒不履行清算配合义务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推动当事人作出清偿承诺。三是通过“远程调解+异步协商+同步确认”的方式在线签订协议。通过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侨联和商会的力量,整合海内外调解资源,进行“异步错时调解”,组织各方达成一致的调解方案,并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签署调解协议,约定由蒋某某、胡某1、胡某2分8期清偿全部债务43余万元,并归入破产企业财产。调解成功后,庭务主任动态督促当事人履行债务,蒋某某、胡某1、胡某2按约定履行已到期债务,温州某实业有限公司债权人的权益得以兑现。
本案通过制度化的部门职能衔接、专业化的调解方法运用、全流程的履约保障机制,为跨境商事纠纷化解提供了“一站式解纷”的实践样本,是新时代海外版“枫桥经验”在营商环境领域的创新实践。
一是构建分层递进的解纷体系。法院依托共享法庭(玉壶镇涉侨解纷服务站)的枢纽功能,精准对接侨团的信息资源优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业调解优势、商会的行业沟通优势,形成“法院委托、多元联动”的解纷路径。二是创新跨境商事纠纷化解方法。通过联合各方的力量,整合海内外调解资源,组织当事人达成一致的调解方案,实现跨境纠纷高效化解。同时,秉持人性化与法治化相融合的理念,给予债务人分期履行的缓冲空间,由庭务主任动态督促,确保债务按期履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注入了“司法温度”,实现纠纷化解和权益兑现“双同步”。
本案处理有效衡平了侨商投资权益保护与国内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双重价值,有力增强了海外侨胞的投资信心,充分展现了司法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
2016年至2018年间,塞浦路斯某公司与长兴两家旅游开发公司签署《动物贸易协议》,后因协议履行产生纠纷,长兴两家公司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提出仲裁申请,塞浦路斯公司提出反请求。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裁决长兴两家公司支付相应货款,并承担赔偿金。2024年,塞浦路斯公司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上述仲裁裁决。长兴两旅游公司则认为该仲裁裁决超裁、违反我国公共政策等。
一是详尽调查,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本案申请人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企业,被申请人为湖州地区文旅龙头企业。通过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辩论。经审查,该仲裁裁决并不存在违反我国公共政策、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在对争议的事实及法律问题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向双方当事人充分释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相关规定,并告知仲裁审查和执行程序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促使双方更加理性、客观看待分歧。
二是遵循自愿,善用调解“东方经验”。《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仅规定了承认和执行、拒绝承认和执行两种处理路径。考虑到国际贸易双方在纠纷产生并已经寻求国际仲裁予以解决的情况下,在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阶段对于彻底解决纠纷、快速实现权益具有强烈的意愿,法院立足当事人需求,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我国民事诉讼调解的理念贯穿其中,帮助寻找双方最佳利益平衡点。
三是积极探索,创新类案处理路径。在引导和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先由长兴两家公司当天支付案款550余万元至法院账户,申请人看到被申请人实际履行后,遂选择撤回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法院裁定予以准许。后申请人在境外收款成功后,委托其律师从北京专程赴湖州中院递交从外国寄送的感谢信,对中国法院以最少的程序、最快的时间彻底解决纠纷给予高度赞扬。本案的处理,创设了该类案件办理过程中除承认和执行、拒绝承认和执行两种处理路径以外的第三种路径。
本案以“和解+当场履行”方式探索创新国际司法协助新路径。外国判决或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承认与执行,往往审查与执行的程序时间较长。本案实践表明,在双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在外国判决或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承认与执行阶段引导调解并促成和解。此种处理方式大大减轻了中外当事人诉累,实质性化解涉外纠纷,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国际司法协助案件审查中践行“如我在诉”“当事人一件事”理念,有力提升我国涉外司法公正高效的国际影响力。
2021、2022年期间,尼日利亚籍外商阿某委托义乌市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办理货物运输、出口报关等7笔业务。经双方结算,阿某尚欠义乌市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费67万余元。阿某向义乌市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欠条,承诺于2023年1月1日付清上述货运代理费,还约定逾期利息及支付律师费、诉讼费等。后阿某仅支付6万元,剩余61万余元多次催讨无果,义乌市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遂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某支付货运代理费61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律师代理费共计95万余元。
经义乌市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并提供担保,义乌市人民法院立案后立即决定限制阿某出境,将相关材料送达给阿某后立即启动涉外纠纷诉调对接程序,委托义乌市涉外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外调委)联动调解。
一是明确“指导法官+外籍调解员+商事调解员+行业调解员”合议调解模式。考虑到案件的专业性,外调委在调解之前,多次与法院进行沟通商议,最终确定由富有五年以上涉外审判经验的承办法官作为指导法官,并根据纠纷当事人国籍及纠纷所属行业,确定由英语能力较强且精通非洲贸易的外籍调解员杰克、商事调解员丁莉丽及物流行业协会调解员蒋克兴共同进行调解。
二是确定“争议焦点+分期履行”调解方案,“线上+线下”双轨并行。调解过程中,双方对争议标的额和付款方式一度僵持,调解员采用“背靠背+面对面”联合化解方式,在尊重商事交易规则的前提下,积极倡导“和气生财”的传统文化理念,对于专业问题,由承办法官通过“移动微法院”远程线上指导,最终双方达成分期付款的调解协议,约定在阿某按约履行的情况下仅需支付货运代理费及律师代理费等共计70万元,违约则需另行支付利息损失,既考虑了当事人实际履行能力又设置违约成本督促履行。
三是采取“特邀调解+司法确认”机制。协议签署后,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彻底定纷止争,双方当事人在线申请司法确认,承办法官根据双方协议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保障协议效力。
本案开创性地展示了各单位联动高效化解机制对于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的重要意义。义乌商贸市场的高活跃度和高外向度,必将产生涉外商事纠纷化解的需求。义乌市多年来立足涉外营商环境优化,构建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一体化格局。义乌法院与义乌市司法局国际商贸城司法所、义乌市外调委于2015年建立涉外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并于2018年初设立义乌市涉外纠纷诉调对接中心,将涉外民商事审判与人民调解有效衔接,构建了各部门协同联动、一体化的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探索出“专业指导+以外调外”的涉外解纷模式。
本案运用该模式专业、高效化解一起跨境物流纠纷,系义乌市“一核心三保障”多元解纷机制的充分运用和体现,以“专业指导+以外调外”为核心高效解纷,并配套适用“特邀调解+司法确认”机制,保障协议效力,调解成功后督促履行保障实质解纷,以“办理”促“治理”,打造新时代涉外司法领域“枫桥经验”,为赋能新一轮国际贸易综合改革发挥司法示范引领作用。
衢州市创新“云仲裁+调解”实现跨境股权争议化解零突破——杨某与S市某贸易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申请人杨某系香港永久居民,2021年3月,杨某与S市某贸易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以72万元受让S市某贸易公司7%的股权,S市某贸易公司应于合同生效后30日内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为提交衢州仲裁委员会解决。杨某依约全额支付股权受让款后,S市某贸易公司以“外汇结算程序复杂”为由拒不履行股权变更登记义务,致使杨某无法完成股权登记。2024年11月25日杨某依照合同约定向衢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效力;2.裁决S市某贸易公司履行股权变更登记义务;3.裁决S市某贸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一是精准法律释明,依托“衢州云仲裁”开展调解。本案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庭即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相关股权转让纠纷案例,综合研判争议化解思路,通过“衢州云仲裁”平台组织双方当事人沟通调解。向被申请人S市某贸易公司释明《民法典》合同履行原则,并结合《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释明外汇政策调整不满足“不可预见性”与“不可避免性”要件。向申请人杨某说明《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的实际操作时限,消除其对争议合同效力的担忧。
二是制定调解方案,“零对抗”高效化解争议。仲裁庭确定该争议的核心为“政策风险归属”与“登记迟延责任”,提出“免除违约责任+同步办理登记”的调解弹性方案,既保障申请人权益,又为被申请人争取缓冲期。该调解方案的提出,得到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方案达成后,仲裁庭协调指导被申请人准备股权变更登记材料,被申请人在调解方案达成后7日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申请人在获得股权当天即撤回了对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整个纠纷从仲裁立案到调解成功用时21天,较普通仲裁程序审理期限90日缩短了3/4时间。
三是依法适用规则,降低纠纷化解成本。因该仲裁案件先行组织调解,并未实质开庭,仲裁庭根据《衢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向双方当事人说明了退费规则,退还申请人60%仲裁费,实际为申请人降低争议解决成本1万余元,并于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当日退还相应仲裁费用,大大降低了纠纷化解成本。
本案作为衢州首例涉外仲裁调解成功案例,开创了跨境商事争议解决的创新实践范式。案件以商事调解为核心驱动,通过“三阶融合”模式实现高效解纷:一是技术赋能方面,依托自主研创的“云仲裁”智慧平台,突破时空壁垒实现全流程在线调解,使跨境当事人争议解决成本较传统模式降低67%;二是机制创新方面,精准衔接仲裁费用调节机制,首创“阶梯式费用返还”方案,将程序救济与实体权益保障有机统一;三是解纷策略方面,运用“法律要件分析+商业利益衡平”双轨调解法,将涉外争议解决周期压缩至21天,彰显调解程序的高效优势。
本案的成功实践构建了“调解前置、仲裁保障”的涉外争议解决新生态,该模式有效呼应衢州市建设四省边际中心城市的战略定位,通过输出“调解优先、规则衔接、智能驱动”的衢仲经验,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标杆城市注入创新动能。
甲方郑某某(占股比例40%)、乙方徐某某(占股比例30%)、丙方沈某某(占股比例25%)、丁方缪某某(占股比例5%)四人共同拥有一条“舟普668”远洋鱿鱼钓船(含生产许可和设施设备),2024年初,甲乙与丙丁因鱿鱼钓船合伙经营诸事互不信任而发生矛盾;同年3月初,甲方向宁波海事法院起诉舟普公司和乙丙丁,要求变更船舶登记(挂靠);3月下旬,甲方要求解散四人合伙关系改变船舶共有结构并收购丙丁的船舶股权,申请舟山市普陀区海上融治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该船舶共有纠纷进行调解。
一是迅速确定争议焦点。中心受理后,迅速指派海商事领域专家调解员参与调解。调解员首先对船舶股权归属开展调解工作。在合伙关系无法维持的情况下,甲、丙丁都要求收购对方股份。甲方要求收购的主要理由为其是合伙体发起人,远洋鱿钓许可是经其努力取得;丙丁要求收购的主要理由为船舶股份应公平竞价,价高者得。其次,四方合伙人目前共有逾2千万元的合伙体债权债务,对船舶(含设施设备)折价高低、七项盈余货物折价和现金标的(尤其是尚在鱿钓船上的鱿鱼数量及未售鱿鱼定价)、十一项需要支出的费用、两位受伤船员赔偿费用、船舶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均存在较大争议。经过多次调解,初步商定由甲方收购丙丁的船舶股份。股份收购以市价竞价为原则,结合股东对合伙体贡献等因素酌定。
二是专业化调解打破僵局。本案涉及的情况非常复杂,且已在海事法院提起一件诉讼,如不及时调处该船的一揽子矛盾纠纷,一旦全面进入诉讼,诉讼案件达到二位数且历时数年将难以避免。各方对鱿钓船库存的鱿鱼数量认定存在较大差异。甲方主张的数量与正在大西洋生产的鱿鱼钓船船长提供的数据接近,但乙丙丁以船长系甲方聘请为由不予采信,且提出船上故意切断生产场景的录像视频,目的是为了掩盖鱿鱼真实数量。调解员倾听各方诉求,归纳争议焦点,并且采用“背靠背”与面对面调解相结合,单独向各方指出其不利之处,使其降低诉求,最后提出解决思路。
三是多次调解促和解。调解员共召集甲乙丙(丙并且代表丁)及其代理律师到中心面对面协商三次,通过电话联系协调十余次,调整修改书面协议6次,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丙丁船舶股份于2024年4月1日转让给甲方,甲方共应付丙丁暂定1125.888万元( 主要包括船舶股份转让款和盈余科分配款,其中丙为938.24万元,丁为187.648万元 ),分别于协议签订后十日内、2024年5月1日、7月31日前付清。
本案作为普陀区海上融治理中心办理的远洋渔船股东股权纠纷调解成功案例,不仅为当事人节省了高昂的诉讼成本,更在法律实践、行业治理和社会治理层面展现了多重示范价值。一是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提升。历时10天完成调解,相比普通商事诉讼避免了评估费、诉讼费及律师费的叠加支出,防止了进入诉讼导致船舶停摆的潜在运营损失,减少了时间成本、经济成本、社会成本。二是实现专业化与灵活性相结合。调解员通过“背靠背协商+动态定价机制”创造性解决争议,针对500余吨鱿鱼提出“暂定31000元/吨基准价+首批到港实际结算”方案,既平衡了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又确保了股东权益的公平分配。在调解中同步解决两名受伤船员的赔偿问题,避免了后续衍生诉讼。三是推动从矛盾化解到风险预防相转变。本案当事人在调解后仍保持业务合作,体现了商事调解“不伤和气”的独特优势。中心成立以来,建立“调解—仲裁—诉讼”无缝衔接机制,选择最优路径以实现纠纷解决,倾力打造极具普陀地域特色的新时代“枫桥经验”海上实践样板。
展贸质量争议起 商事调解稳订单——浙江某公司与俄罗斯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案
2022年10月,俄罗斯某公司向浙江某公司(第134届广交会台州参展企业)定制一批工业阀门产品,双方签订贸易合同。浙江某公司在广交会参展期间,俄罗斯某公司以部分阀门产品存在“冲压痕迹未完全水平,影响美观”为由,向广交会知识产权与贸易纠纷投诉接待站投诉,主张该问题构成质量瑕疵,要求退货并拒付货款。
浙江某公司则认为:1.双方合同未对冲压痕迹角度偏差做出约定;2.冲压痕迹未完全水平属生产工艺正常现象,不影响产品密封性、耐压性等核心功能,俄罗斯某公司无权单方扩大质量认定范围。
浙江某公司拒绝退货,要求俄罗斯某公司接收全批次货物并支付货款。双方僵持不下,2023年10月23日,俄罗斯某公司遂申请广交会投诉站介入调解。
黄侃、徐懿作为广交会台州交易团法律护航活动随团律师、调解员参与调解。调解过程分为四个阶段,双方最终达成分阶段履约方案:
争议焦点锁定:调解组指出,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冲压痕迹的验收标准,导致争议产生。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若合同未明确质量细节,应参照同类产品通常使用目的及行业惯例为准。因此俄罗斯某公司需举证冲压痕迹导致功能缺陷,否则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技术论证引入:调解组提议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争议产品进行质量鉴定,重点评估冲压痕迹是否影响功能。浙江某公司同意配合检测,但强调检测费用应由俄罗斯某公司先行垫付。
分批处理方案:调解组提出“无争议产品先行交付、争议产品待检暂留”的过渡方案,避免货物滞留损失扩大。
达成和解协议:1.俄罗斯某公司7日内委托检测机构对库存货物抽检,费用由俄罗斯某公司先行承担;2.通过检测的14款产品立即按原合同付款方式交付;3.剩余5款产品待检测后协商采购计划,俄罗斯某公司承诺尽力完成采购。
和解协议签署与履约保障:双方正式签署和解协议,明确检测责任、费用分担及分阶段履约条款。
本案通过法律与技术双轨并进、分阶段履约的模式,为企业涉外维权提供了可复制的解决方案。一是涉外纠纷多元化解的示范性。本案结合法律论证与技术检测,为跨国贸易争议提供了灵活解决方案,凸显商事调解在涉外争端中的效率优势。
二是合同条款明确性的警示作用。争议根源在于合同未细化质量验收标准。案例警示出口企业须在合同中明确技术参数、检测方法及争议解决机制。三是专业法律服务的支撑价值。调解组通过精准援引CISG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帮助企业扭转谈判劣势,彰显涉外法律服务在跨境维权中的关键作用。
多年欠款账难清 以法说理定纷争——青田县黄某某与王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王某在巴西从事服装销售,黄某某在国内以“某服饰”的名义从事服装生产批发。2016年起,王某陆续向黄某某赊购服装,但双方均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黄某某交货后不定期提醒王某支付货款,但均未明确告知具体的付款截止时间。2017年6月19日至2019年10月23日,黄某某共计出售给王某的服装货值3446965元,王某累计支付货款2520000元,结欠货款926965元,此后一直未履行。黄某某多次向王某要求支付货款92696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未果,2024年5月向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人民法院油竹人民法庭(涉侨特色法庭)起诉。结合涉外纠纷实际情况,基于“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油竹人民法庭委托青田县人民调解委员会涉侨调解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开展调解工作。
一、优先调解与明晰焦点。工作室受理纠纷后,委派资深涉侨调解员介入调解。涉侨调解员通过远程视频方式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明确双方是否优先调解,二人均表示同意。随后,涉侨调解员经过深入了解,双方确认货物数量及欠款金额无异议,争议核心为多年拖欠货款产生的高额利息。黄某某与王某系长期合作同乡,因信任未签书面合同,导致对欠款利息计算标准及起算时点争执,双方存在极大的分歧。
二、法律适用与规则分析。调解员指出,双方营业地分别位于中国和巴西,均属《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国,本案优先适用《公约》认定合同效力及违约责任。双方事先对具体付款时间与每期须支付金额并未作出明确约定,且王某支付时间与金额无规律性,而《公约》也未明确赊购交易付款时间,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适用最密切联系地(中国)法律。关于利息的利率标准问题,根据《公约》咨询委员会发布的第14号意见确定利率按照“债权人营业地国家的法律规定”,即应适用中国的法律予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确定最迟付款时间为起诉前一日,利息自起诉日起算,利率按债权人(中国)法定标准执行。
三、调解结果与司法确认。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王某支付货款926965元,并自2024年6月3日起按年利率5.175%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日。经申请,法院依法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确保协议履行效力,实现纠纷高效化解。
本案是一起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纠纷,该案展现了国际商事调解规则与国内法衔接的实践价值,通过准确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结合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为跨境无书面合同纠纷提供法律适用范本。调解中灵活运用远程技术化解地域障碍,采用“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方式,依托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体现“诉调对接”机制在涉外纠纷中的效率优势,对维护侨商权益、促进国际贸易信任具有示范意义。同时,以利息规则平衡双方利益,既尊重国际规则又衔接中国法定利率标准,为类似赊购交易纠纷的公平处理提供参考,彰显涉外商事调解“定分止争、互利共赢”的核心功能。此案的成功调解对维护商业信用,提示企业风险防范,推动调解过程规范、结果公正、人民满意,及处理类似案件具有借鉴指引作用。
至此,“二十大涉外商事调解典型案例”全部报道完毕。二十个案例,二十个鲜活样本,一份沉甸甸的“浙江经验”。我们希望通过这些真实故事,让您更直观地感受到国际商事调解的独特魅力。
欢迎继续关注“涉外商事调解宣传月”专栏,我们后续将不定期推送精选案例,给您带来最实用的“避坑指南”和“解纷锦囊”。
自2024年“联通好服务 用心为客户”服务标兵争创活动开展以来,北京联通持...
自2024年“联通好服务 用心为客户”服务标兵争创活动开展以来,北京联通持续激发各窗口服务人员的责任感与荣誉感,营造学习标兵、争当标兵的工作氛围。北京联通西坝河营业厅全体人员始终秉持客户为上,积极践行高品质服务,用暖心真诚服务好每一位客户。
西坝河营业厅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香河园街道,服务着周边5.2万常驻居民,其中,60岁以上的中老年客户群体占比高达43%,这一特点使得西坝河营业厅在服务过程中,始终将助老服务放在首位。营业厅配有饮用水、雨伞、血压计、药箱、老花镜等便民服务设施,提供爱心服务,使客户从走进营业厅到走出营业厅的每一个细节,都感受到温暖。
那天中午,一位行动不便的阿姨来到厅里咨询业务,值班经理看到后,立即上前搀扶阿姨进厅。阿姨满脸焦急地说:“小伙子,我手机突然开不了机了,这可怎么办啊?”值班经理一边安抚阿姨情绪,一边迅速排查问题,手机开机后阿姨非常高兴,一直拉着小迟的手夸赞:“小伙子,谢谢你,远亲不如近邻啊。”
西坝河营业厅深知服务是架设在企业与客户之间的桥梁,业务能力则是这座桥梁的基础。为了快速培养新入职的营业员,营业厅实行师徒制,通过“师带徒”,让每一位新人尽快掌握各项工作要领、业务知识,更好地服务客户。为了提升业务能力,营业厅每周开展技能交流活动,以案例分享和评优方式互相学习,共同进步。营业厅数十年如一日坚持晨会,学习新业务新政策,练习服务标准动作,沟通前一日工作情况,部署当日重点工作。营业厅坚持每日三问:对照标准了吗?尽职尽责了吗?追求完美了吗?让每一位营业员以最佳精神面貌开启新的一天。
用服务促进发展,用关怀提升感知,为客户提供放心的通信体验是西坝河营业厅的服务初衷。为了更好地贴近客户,近距离倾听客户的声音,西坝河营业厅将联通品牌形象延伸进社区,借反诈宣传活动联动街道为社区居民义务开展了系列公益活动。活动中,西坝河营业厅的工作人员通过生动的案例分析和视频演示,向居民们揭示了当前诈骗手段的隐蔽性,提示大家要做到“三不”即不轻信、不转账、不提供身份信息和验证码,对于陌生人及陌生号码的来电、短信、链接等提高警惕,并针对自我防诈技巧进行了一对一指导操作,还分享了其他生活中的小窍门。公益活动现场得到了社区居民的广泛参与和高度认可。
虽然营业员每天都重复着同样的工作,但是他们通过一点一滴的暖心服务,为平凡的工作赋予了不平凡的意义和价值。服务于民,造福于民,他们以实际行动诠释着“联通好服务 用心为客户”的服务主题,以解决客户问题为己任,为客户提供更加便民、高效、贴心的高品质服务。
4月29日-30日,第八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在福建福州举行。时值“数字中国”提...
4月29日-30日,第八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在福建福州举行。时值“数字中国”提出十周年、“数字福建”建设25周年,今年峰会的主题为“二十五载奋进路 数字中国谱新篇——数智引领高质量发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福建省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福州市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承办。
南方电网公司携50余项数字化成果亮相峰会,并围绕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四位一体”数字化成果、“人工智能+”行动等设专题展厅,生动展现以数字电网服务数字中国建设的南网实践。
“‘大瓦特’是由大模型、小模型、智能体所构成的开放的人工智能模型体系,内含海量的电力专业知识……”峰会上,既能电力巡检,又能操作设备分合闸的“大瓦特”电力具身AI机器人摇身一变,化身电力讲解员,对南方电网公司的亮点成果娓娓道来,面对“什么是电算协同”“家庭用电如何更节能”等观众提问,也对答如流。
展区的另一边,机器狗“吠云”在草地、台阶等高难度地形能跑能跳,高效完成智能巡检;“悟空”带电作业机器人拥有360°沉浸式高空作业视野,自如使用作业工具应对多样作业场景;天空智巡无人机可以自主飞行、实时传输高清图像……地上走的、海里游的、天上飞的,各式各样以“大瓦特”模型为底座的机器人展示让观众目不暇接。
“一线作业场景的机器代人,除了提升现场工作效率,更最大程度地将作业人员从危险作业一线解放了出来,加强了对其人身安全的保障。”南方电网公司数字化部建设管理团队负责人张喜铭说。
不只是生产、安监、营销等业务领域,在工程项目施工等场景中,数字化技术也成为支撑复杂大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赋能运营管理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南方电网公司全面加速数字孪生电网建设,通过应用数字孪生技术,同步建设物理工程、数字工程,实现了对工程项目“指哪看哪”的全方位智能监控,切实让工程建设进度可控、易控。
数字电网孪生平台展位前,世界首个特高压多端直流工程——±800千伏昆柳龙直流工程的数字孪生模型引得来客纷纷驻足。
在运营管理方面,南方电网公司打造了“云景”数字化运营管控平台,深度融合数字技术与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目前已实现全网22个业务域监控需求的“全维算、全景看、全息判、全程控”,为企业决策、管理提供重要信息支持。
数据要素的本质是流通共享、释放价值。展会现场,南方电网公司打造的首个南方能源行业可信数据空间让观众兴趣盎然。
“南方能源行业可信数据空间是以落实国家‘双碳’战略、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和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为总体目标,汇聚能源产业链上下游和跨行业数据资源,围绕服务数字电网建设、服务‘两型’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三大方向,打造的能源与跨行业数据可信管控、资源交互、价值共创的新型数据流通基础设施。”南方电网公司数字化部总经理龙云说。
据了解,南方能源行业可信数据空间打造了“车-桩-网供需互动”“基于全生命周期的碳足迹核算”等能源数据服务高价值场景,持续推动能源全产业链企业协同合作,促进能源数据生态繁荣发展。目前,南方能源行业可信数据空间已构建16项规则机制,引入103家生态主体,汇聚超300项数据资源,打造上线个典型场景应用,以能源数据高效对接和跨域共享,持续催生新的商业模式和服务产品。
“通过采用双回路直流新型供电和基于源网荷储协同的备用电源方案,我们能将南方能源大数据中心整体利用效能提升5%、绿电占比提升至80%。”贵州电网网研中心能源经济研究室总经理李庆生说。这一举措是南方电网公司积极布局算电协同领域,推动算电资源实现最优配置,积极融入国家“东数西算”工程建设的一个缩影。
作为能源行业的骨干央企,南方电网公司大力落实国家关于数字中国、区域协调发展重大战略,持续推进算力电力一体化协同,积极融入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目前,南方能源大数据中心、南方电网大湾区数字产业基地已分别在贵州贵阳、广东惠州落地投产,基本建成“3+1+X”架构的绿色节能新型数据基础设施。
展会上,南方电网公司还全方位展示了其盘活数据资产,促进数据多场景应用,支撑数字产业发展的新突破、新成效,包括数据要素在绿色低碳、城市治理、应急管理等领域应用产品,以及南网数字集团自主研创的“云、智、传奇”系列数字电网重大产品谱系。
“刷一下脸,几分钟就能办好用电报装等事项,实在是太方便了。”一位观众感慨道。展会上,南方电网公司工作人员正向观众演示“南网在线”智慧营业厅的使用方法。
近年来,南方电网公司深入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秉持“解放用户”理念,持续推动数字服务迭代升级。自2021年上线发布以来,“南网在线”智慧营业厅平台用户数已突破1亿,线%以上,率先实现了“刷脸办电”“一证办电”客户办电“一次都不跑”,并在广州、深圳多地实现“水电气网联合报装”。
为缓解停电造成的用户焦虑,南方电网公司创新应用数字孪生技术,构建数字“停电地图”,动态显示停电范围、原因及预计恢复时间,并支持用户上报故障、跟踪进度。面对突发停电等应急情况,平台还会及时推送应急通知和抢修进展,保证用户实时掌握最新信息,进一步提升应急响应透明度。
数字服务不仅要聚焦满足用户个体需求,更应着眼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南方电网公司还基于电力数据分析,打造了包含电力看经济、电力看能耗、电力看乡村振兴在内的超300个大数据分析应用,以优质服务支撑政府精准决策。
“有了该技术,电网调度运行也就有了‘模拟驾驶舱’,解决了以往存在的复杂电网‘仿不准’、新能源电力系统‘难决策’和‘控不好’难题。”展会上,“面向大规模新能源电力系统在线控制的全景仿真镜像技术”展位前人头攒动。该成果研发了调度控制与电磁暂态仿真闭环交互的电网调度运行仿线年中国电力科技进步一等奖、国家能源研发创新平台十大科技创新成果,并成功亮相2025年中关村论坛。
近年来,随着数字化转型的走深走实,南方电网公司加强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步伐持续提速。全球首款电力系统智能仿真专业大模型“驭电”大模型,2024“十大硬核科技”RISC-V感存算一体智能感知终端,“极目”系列电力微型智能传感器……在南方电网公司创新专区,一系列“电力重器”齐齐亮相,一位参展的观众感慨:“南方电网公司在数字化技术创新领域,真正做到了行业领先。”
观众现场体验配电设备电鸿化成果,“碰一碰”即可连接设备,精确获取设备状态信息,实现故障高效定位。
数字化创新从不是闭门造车,开放流通、合作共赢的外部生态是技术创新的重要支撑。在南方电网公司“电鸿”展位前,观众走近设备终端,即可获取实时数据。作为国内首个电力物联操作系统,“电鸿”让一套系统覆盖不同类型、不同品牌的电力设备,海量数据互联互通成为现实。
当下,南方电网公司已在广州南沙、珠海横琴、深圳前海建成电鸿全域综合示范区,设备安装调试、升级时间分别缩短至30分钟和20分钟,大幅提升工作效率。“我们还与国内知名芯片、模组企业充分合作,吸引超400家厂商携超2000余款产品完成71类454款设备适配,目前已实现电力主流芯片适配全覆盖,涵盖了63%电网核心关键设备类型。”南方电网公司数字化部数据管理团队负责人陈彬介绍道。
共建共享、协同创新、开放共荣的行业繁荣生态正在南方电网公司的牵头下逐步形成。
对内打造数智赋能、协同共建生态,是激活企业内部创新活力的关键。以全员数字素养提升三年行动为指引,2023年,“小数叶”创新行动等在南方电网公司紧锣密鼓展开。
“在‘小数叶’创新行动中,数字化人员学业务、业务人员学技术,技术与业务的双向奔赴,加强了数字化对业务的赋能,体现了公司员工在数字化转型中的无限智慧和无穷创造力。”南方电网公司数字化部数字化规划与综合管理团队负责人龙震岳说。自创新行动开展以来,南方电网公司已形成万余项“小数叶”创新成果,切实赋能业务提质增效。
未来,南方电网公司将深化落实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持续聚焦数字电网建设,积极推进电力数据要素流通,主动营造内外联动、开放共享的能源数字生态,为发展新质生产力、融入高质量发展大局贡献南网智慧、中国力量。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在“五一”劳动节和“五四”青年节双节期间,湖北十堰联通在张湾营业厅举办了“联...
在“五一”劳动节和“五四”青年节双节期间,湖北十堰联通在张湾营业厅举办了“联通客户日”活动。本次活动以“服务暖民心”为主题,针对不同群体需求开展差异化服务,充分展现了联通公司的社会责任担当和优质服务形象。
清晨的营业厅迎来了一群特殊的客人身着橙色工作服的环卫工阿姨。在营业厅特别开设的“银龄课堂”里,资深营业员用亲切的当地方言,结合真实案例,为阿姨们详细剖析了“冒充公检法”“保健品推销”“中奖诈骗”等常见电信诈骗手法。图文并茂的宣传手册配合生动讲解,让防诈知识变得通俗易懂。
“原来这些电话都是骗人的啊!”环卫李阿姨恍然大悟,“上次就有人说我医保卡异常,差点上当。”活动现场手把手教阿姨使用微信、字体调节、话费查询等手机操作技巧,还帮助阿姨清理手机内存、开启骚扰拦截功能,让智能生活更简单。
下午的活动则聚焦年轻群体,营业厅变身“智慧家庭体验馆”。在营业员的引导下,年轻用户们亲身体验了“联通超清”的4K超高清画质和千人千面推荐功能,感受“联通看家”的智能门铃、摄像头等安防黑科技。
“没想到现在的家庭宽带能带来这么多惊喜!”00后的张女士对联通智家产品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活动现场还推出青年专属优惠,活动包括活动包括游戏礼包、视频会员礼包、联通PLUS会员礼包等,受到热烈欢迎。
十堰联通通过这种“科技+温度”的服务模式,不仅拉近了企业与用户的距离,更彰显了联通“客户为本”的服务宗旨。未来,十堰联通将持续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充分发挥网络和技术优势,推出更多惠民便民创新举措,让数字化转型成果真正惠及每一个群体,为建设数字中国贡献联通智慧与力量。
”三大主题,探索打造智慧医院样板,其创新实践不仅获得了患者的广泛认可,还被哈...
”三大主题,探索打造智慧医院样板,其创新实践不仅获得了患者的广泛认可,还被哈佛商学院收录为教学案例,吸引了来自世界各地的高校、医院、研究机构开展深度交流,成为中国智慧医疗走向世界的典范。
3月27日,美国西北大学Kellogg商学院MBA班来到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开展研学活动,围绕智慧医院开展专题学习。Kellogg商学院策略管理教授、医疗管理项目主任Craig Garthwaite,策略管理教授 Paul Campbell等知名专家亲临现场。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党委书记顾建英对50多位师生的到来表示欢迎,并在致辞中指出,作为全国首个综合类国家医学中心建设单位,中山医院通过数智技术创新持续赋能医疗新质生产力发展,目前已与多家全球顶尖高校、科研机构及医疗机构开展多层次合作,系统化输出中山医院的创新成果与实践经验,并深度参与国际医疗创新体系建设。
信息与智能发展部主任助理、规划与管理中心主任钱琨系统介绍智慧医院的建设规划与实施路径。
“中山医院智慧医疗案例入选哈佛商学院教材时就引发我们关注,实地见证更觉震撼。”Craig Garthwaite教授表示,中山医院不仅通过数智技术创新提升了诊疗效率,更以人性化服务深化了患者关怀,这种技术革新与人文关怀的双重突破,为全球医疗数字化转型树立了新标杆。未来,希望能与中山医院进一步深化合作,共同探索智慧医疗发展的新路径。
中山医院的智慧医疗方案正在逐步走向国际舞台,并引发广泛关注。近日,泰国玛希隆大学拉玛提博迪医学院代表团也赴中山医院开展交流。泰方代表表示,中山医院将前沿技术与临床需求深度融合的经验,极具借鉴意义,为泰国医疗系统的数字化转型提供了重要参考。此外,瑞士、新加坡、印尼、菲律宾和南非等国的医疗机构也通过中山医院“亚洲医学周”平台寻求在智慧医疗领域的深度合作。
顾建英书记表示,在全球医疗数字化转型加速的背景下,中山医院始终以开放共享为核心理念,持续推进技术创新与跨国协作,系统化输出中山医院的创新成果与实践经验,为全球卫生事业进步贡献“中山智慧”与“中山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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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或点击关注中金在线日,中国医院信息网络大会(CHIMA 2025)成功开幕。本次大会以聚焦前沿技术、深化应用融合、提升医疗服务为主题,汇聚了中科院院士、主管部门领导、医院管理者、信息技术专家等人士,针对数智化浪潮下医疗转型、AI赋能医院变革等话题展开了深入探讨。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信息”,股票代码:300168)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兼总裁钱维章,高级副总裁李光亚、姜锋、郑卫东、何红受邀出席开幕式。大会同期举办了医疗信息技术和产品展览会。
此次大会万达信息携多项前沿应用成果集中亮相。中国医院协会常务副会长毛群安,中国医院协会副秘书长、信息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才有莅临万达信息展台参观指导。在万达信息“智领医疗 共创未来”发布活动上,王才有进行总结致辞,他指出,人工智能、大模型应用的出现与实践,为医疗行业带来了全新的发展机遇,希望万达信息不断融合人工智能技术与医联体组织模式,整合碎片化医疗业务及场景,进一步为用户提供连续化、全方位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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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院协会副秘书长、信息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才有为万达信息发布活动致辞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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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中国城乡共同富裕,需要进一步打造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万达信息旗下全资子公司宁波金唐软件有限公司全线应用赋能卫健、市级医院、区县级医院、基层机构和居民,全力打通机构之间数据互通堵点,疏通区域内部资源共享卡点,创新医防协同及融合机制,持续推进县域医共体和城市医疗集团高质量发展。
以数智能力底座为支撑,打造“信息、业务、服务、管理”四位一体的协同体系,规范集约建设医共体所有成员单位业务系统及协同应用,全面推动县域健康生态的融合、开放、共生,支撑新时期下的县域管理新体制、服务新模式和运行新机制。该方案成功在全国90余个区县落地,打造了“鄞州模式”“德清模式”“义乌模式”等卫生健康数字化标杆案例。
通过“联科、联院、联病、联健康、联群众”五联协同机制,深入探索多种形式,全面驱动发展模式创新、集团型同质化管理推进等建设。宁波李惠利医院“2+6+2”管理模式、宁波第二医院“2+18+7”集团化管理模式,持续推进多院区协同一体化建设,构建出了多院区智慧一体、多成员协同一体的医联新范例。
多机构集约化解决方案系统性助力各类各级医疗机构的云化、集约化、一体化、智能化统筹建设,推进公立医院实现“同频共质”战略升级。现已打造了包括北京市西城区区属医院一体化信息系统、海南省33家医院一体化云平台项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5家师级医院一体化云平台项目、全面统筹22家公立医疗机构建设的“永康模式”等多个全国示范性案例。
基于微服务云架构,创新构建“条块纵向贯通、医防横向联动”的双融机制,形成标准化、易拓展的基层信息化新体系,广泛落地于浙江、江苏、广东、新疆等地。代表性成果包括覆盖千万居民的浙江省一体化电子健康档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构建全国覆盖地域最广的省域基层云平台、入围工信部2024年“信息技术应用创新解决方案”的“海曙模式”。
以数据要素为核心理念、以AI大模型为技术亮点,万达信息积极开发大模型类、数学模型类两大类数据产品,形成面向医疗健康领域的全栈式大模型智能化解决方案,并接入DeepSeek提供模型全栈能力、医疗专业知识理解推理能力及根据用户定制数据产品研发能力。
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5G等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国家“健康中国2030”战略的深入推进,智慧医院建设已成为我国医疗体系数字化转型的核心方向。万达信息在多院区信息化建设、智慧服务与便民惠民、智慧医疗与电子病历、医学人工智能、HIS创新发展、医院规划与信息治理综合解决方案等方向沉淀了丰富的行业经验,打造了多个成熟的产品。全资子公司上海复高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携全矩阵解决方案亮相。通过重构诊疗范式、重塑服务生态、锻造管理中枢,为医疗行业数字化转型提供全景方案。
以新一代EMR系统构建的医疗信息中枢(CIS)为核心,集成超1200条标准化临床路径模板库与智能医嘱系统有效提升诊疗效率。融合大小模型协同AI中枢,广泛覆盖影像诊断、危急值识别等18个场景,形成覆盖算法开发、智能体训练的全周期平台。
移动医护系统采用信创高并发架构,支持每秒万级交互请求,通过智能终端实时调取患者360°健康档案,床旁护理效率显著提升。智能语音病历系统融合NLP技术,实现病历录入准确率提升,医嘱执行差错率降低,推动医疗服务进入智能交互时代。多模态数据平台打通跨机构诊疗壁垒,集成22项智能服务模块。
数据治理驱动管理革新。由万达信息打造的一体化医务管理平台,贯通HIS、CIS等系统,以18项医疗核心制度为核心构建资源配置、质量监控中枢。病历质控系统创新形式+内涵双维校验机制,AI自动识别38类病历缺陷,质控效率提升3倍。结合DRG/DIP医保控费模块,实现全流程智慧监管。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促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标志着我国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进入新阶段。DRG(疾病诊断相关分组)和DIP(病种分值付费)作为医保战略性支付工具,正推动公立医院从规模扩张向内涵式发展转型。面对DRG/DIP支付制度改革,万达信息推出HLM医院精益化管理(数智)解决方案,全面覆盖数据质控、费用结算、绩效管理、基金监管等关键环节,为医院智慧运营管理提供精细化、智能化运营支持。
解决方案覆盖DRG/DIP全流程管理,提供从数据质控、分组预测到费用结算的全链条服务,围绕国家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要求,构建全院、科室、诊疗组三级绩效分析体系,助力运营效益与医疗质量双提升。借助智能化监控手段,医保基金使用透明度和管理效率大幅提高,确保基金安全合规运行。同时,通过对经济运营数据的多维度分析,为医院提供精细化运营决策支持,助力经济效益稳步提升。
通过多分组器融合设计+大数据平台支撑+全场景应用覆盖,解决方案已在华东、华北、西南、西北等多个区域实现规模化应用,服务网络覆盖全国20余个省市自治区,实现全场景数据融合,打破信息孤岛,为各级医疗机构提供智能化、精细化的运营管理支持,助力健康中国战略落地。
本届大会期间,万达信息在公司展台举行“智领医疗·共创未来”发布活动,隆重发布三项重磅产品,成为了本届大会的一大亮点,引发广泛关注与热议。
解决方案:以绩效管理系统为抓手,融合DRG/DIP运营、数据质控、数据治理、成本分析、经济运营、基金监管等多项功能,致力于重塑中国医院高质量发展的5°精益品质和4T管理新标准,打通数据、资源与激励的闭环,于支付方式变革的新征程中助力医院实现高质量发展。
深度融合人工智能与微服务架构,构建覆盖患者全流程的智能医疗平台,实现医护、管理、患者三方联动的智慧服务体系。
紧密型医联体的协同智联新解法:依托城市医联体,构建组合各类医联协同应用场景,突破时空限制,开展“共享医生式”的诊疗服务,提供疾病预防监控、诊断、治疗、康复、护理、健康的一体化、连续性、主动式的医疗卫生健康服务。
2025年正值万达信息成立30周年。站在新的发展节点,万达信息将持续聚焦国家智慧医疗战略方向,强化在人工智能、医疗大模型等前沿领域的技术创新,推动产品服务深入医院管理、区域协同、数智转型各大场景。公司将携手广大合作伙伴与客户,共建数字健康生态圈,持续为全民健康福祉贡献科技力量,推动“健康中国”建设行稳致远。
“五一”劳动节前夕,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
“五一”劳动节前夕,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劳动关系的确认、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内容,涵盖传统劳动争议、新业态用工纠纷等。
01挂靠车辆实际所有人雇佣的司机与被挂靠单位之间通常情况下不存在劳动关系——杨某与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2019年9月8日,杨某驾驶李某车辆,以某运输公司名义经营运输业务。2022年4月10日,杨某驾驶车辆与案外人岳某驾驶车辆相撞,导致杨某死亡。杨某父亲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杨某与某运输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驳回了杨某父亲的仲裁请求,杨某父亲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杨某受李某雇佣,驾驶李某车辆并挂靠在某运输公司从事运输业务,杨某工资报酬和日常管理均由李某确定。杨某父亲也未提交证据证实某运输公司给杨某发放工资并对杨某进行招聘、管理的证据。杨某没有与某运输公司订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双方之间无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不存在一般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紧密的人身依附性。因此,判决杨某与某运输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存在,首先应以书面劳动合同为据,对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依据的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须满足双方主体资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劳动者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三个要素。本案杨某受李某雇佣,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经营。在挂靠关系中,挂靠人仅是借用被挂靠单位的资质,由实际挂靠人对劳动者用工管理,被挂靠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故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
02建筑工地招用的人员,不宜认定与总包方存在劳动关系——李某与甲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李某通过同村罗某介绍,与某钢结构分公司负责人许某联系后,自2023年2月7日起在某钢结构分公司钢筋加工厂工作,具体工作岗位为钢筋工。2023年3月3日,李某在卸钢筋时发生事故。李某请求确认与总包方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经济和人身方面是否存在隶属关系考量,劳动者与有用工资格的发包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存在身份上的从属依附关系,且劳动者从事的劳务不受发包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制约,不直接服从其劳动分工和工作安排,不接受其管理和监督,双方之间不具备形成劳动关系的要件。
本案甲公司为案涉工程总包方,甲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乙公司,乙公司项目部与某钢结构分公司签订承包协议,李某通过同村罗某介绍,与某钢结构分公司项目经理许某联系后在钢筋加工厂工作,李某受项目部许某的管理,并由许某所在的项目部发工资,李某与总包方甲公司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不存在身份上的从属依附关系,从事的劳务不受甲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制约,不接受其管理和监督,李某与总包方甲公司不具备形成劳动关系的要件,故李某主张与总包方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决:李某与总包方甲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建筑工地招用的人员请求确认与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通常是为了工伤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款第四项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根据上述规定,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情况下,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会成为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主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与是否形成劳动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承担了用工主体责任的组织与个人不必然形成劳动关系。因此,本案虽然没有确认李某与总包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并不影响李某进行工伤认定。
03外卖员与平台公司之间若存在较强的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即应认定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王某与A平台公司之间确认劳动关系案
2022年4月,王某在某众包APP注册登记为外卖配送员,在该平台接受快递配送任务,王某与A平台公司签订《网约配送员协议》。之后王某在该平台接受快递配送任务,收入根据跑单数量、路程、单子金额大小计算,由王某提出结算申请,A平台公司审核同意后,资金由A平台公司在B公司开设的账户转入王某在B公司开设的账户,王某可以提现到本人银行卡中。2022年4月27日,王某第一次从某众包平台提现收入。2023年5月14日,王某出现交通事故受伤,不再接单。2024年3月,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2024年4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王某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王某系根据A平台公司的工作需要,从事外卖骑手工作,其跑单范围在A平台公司的业务范围内,属于A平台公司的主营业务。双方签订有《网约配送员协议》,王某需遵守《网约配送员协议》及附件中的《配送服务规范》《严重违规规则》等规定,同时A平台公司通过微信群等方式对王某存在开会、请假等形式的工作管理。王某的工资构成、具体数额与跑单次数相关,王某对于劳动对价无决定权,双方的劳动用工关系具有经济从属性,能够认定双方成立劳动关系。判决:王某与A平台公司从2022年4月至2023年5月存在劳动关系。
在网约配送行业中,平台公司对网约配送员存在多种组织和管理模式,通常会和配送员签订全职骑手协议或兼职骑手协议。实际用工当中,部分网络平台公司会利用用工主体的优势地位,以举办长期的派送活动等形式与全职配送员签订兼职协议,同时对劳动者有着较强程度的劳动管理。在认定网络平台公司与网约配送员之间的关系时应当注重查明双方的真实用工关系,不能仅仅通过双方签订的协议不同来判断双方是否成立劳动关系。本案中,王某从事的配送业务属于A平台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与A平台公司之间具有较强的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应当认定双方成立劳动关系。
04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与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派遣劳动者与被派遣单位之间存在用工关系——李某与某人力公司、某科技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某科技公司与某人力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派遣期限为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1日。李某于2023年7月8日入职某科技公司,工资由某人力公司发放。2023年12月22日,李某在工作中受伤,向相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要求先行确定劳动关系。李某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某人力公司自2023年7月8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后因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2023年7月8日,李某被某人力公司派遣到某科技公司工作,从事的工作是某科技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工作期间接受某科技公司的管理,为某科技公司提供了劳动,某科技公司按约定向某人力公司支付了派遣人员工资等各项费用,某人力公司从中获益,因此,李某与某人力公司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判决李某与某人力公司自2023年7月8日至2024年6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劳务派遣用工有利于弥补临时用工缺口,促进劳动力市场分工及专业化,但劳务派遣用工是我国企业用工形式的一种补充形式,其接受派遣员工的工作岗位只能是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劳务派遣涉及三方主体——劳动者、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用工单位是接受派遣员工、安排员工工作的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之间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05劳动者单独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应适用一年仲裁时效的法律规定,若劳动者未在法定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仲裁,对方以时效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将不支持劳动者的诉讼请求——陈某与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1982年12月,陈某进入某公司工作。1997年至2000年期间,因企业改制,陈某与某公司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陈某不再到该公司上班,该公司亦未同陈某解除劳动关系。2024年8月22日,陈某作为申请人,以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公司自1982年12月起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陈某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陈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范的劳动争议范围,应适用一年仲裁时效期间。陈某于2000年已知晓其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其于2024年8月22日申请仲裁明显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某公司在一、二审中均提出了关于仲裁时效的抗辩,而陈某未提供相关证据能够证明仲裁时效存在中止或者中断的情形,某公司关于陈某确认劳动关系的主张已超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仲裁时效的设立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从而使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尽快地介入劳动争议,这样因争议发生的时间较短,易于调查取证,便于正确处理。若劳动者未在法定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仲裁,对方以时效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将不支持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06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甲公司与黄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黄某于2023年11月入职甲公司并签订5年期书面劳动合同,同日,双方还签订了《保密协议书》和《竞业限制协议书》,约定任职期间遵守保密义务,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到与甲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且不得自办与甲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公司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经营。黄某于2024年6月13日从甲公司离职。甲公司认为,黄某于2024年6月7日以其母亲周某的名义与甲公司原职员吴某、黄某甲共同成立与甲公司经营范围一致的乙公司,甲公司认为黄某违反竞业限制,提起诉讼。
经二审法院组织调解,黄某自愿一次性支付甲公司各项费用10000元,并归还其在职期间建立的微信工作群群主权限。
竞业限制是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根据约定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是用人单位通过合同的方式对劳动者就业权的一定限制,其目的是淡化劳动者在职期间所掌握的用人单位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是企业保护自身商业秘密的手段。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应当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可以约定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违约责任,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07员工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企业因此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马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马某于2015年3月入职某公司,后担任区域项目部经理一职,该公司于2023年3月26日向马某送达《人事调令》,其中显示:“将马某调到某管理部工作,担任项目部经理职务。三日内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手续,于2023年3月28日前到新单位报到,逾期未到岗者,按集团公司相关制度办理。”某公司后委派新的区域经理到岗欲与马某进行工作交接,但马某拒绝前往新的岗位,2023年4月底仍未前往新的工作岗位上班,该公司因此与马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后马某对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服,提起劳动仲裁,并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员会驳回了马某的该项诉讼请求。马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公司已经提供了相应的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的情况下,依照单位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平级工作调动是企业内部的正常管理行为,马某拒绝前往新的岗位工作并旷工的行为违反了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应当向马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该制度的设立目的是保证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基本生活,遏制用人单位违法或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在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用工制度或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08劳动者出具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声明或与用人单位签订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刘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2021年1月1日,刘某与某公司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同时签署《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声明》,声明上载明刘某于2018年6月1日入职某公司,因缴纳社保产生个人缴费扣款,影响工资收入,自愿放弃在公司参加法律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双方于2023年2月解除劳动关系。2023年5月,刘某提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加班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未缴纳社保等各项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案涉《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声明》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社会保险是由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其具有社会性、保险性、强制性的特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按时足额缴纳。刘某虽与某公司协商达成某公司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但是否参加社会保险不在刘某与某公司的权利处分范围之内,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者出具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声明或与用人单位签订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声明或协议无效。
潘某于2023年5月6日入职某物业公司,岗位为电器维修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潘某工资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发放,当月工资次月发放。潘某在日常工作中参加某物业公司的考勤。潘某的日常工作由某物业公司维修主管张某安排。2023年9月13日,潘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物业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1000余元。某物业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接受某物业公司的劳动管理,参加某物业公司的工作考勤,劳动报酬由某物业公司发放,双方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判决:某物业公司应向潘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000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其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规范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确定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依据。如用人单位存在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等行为,应当承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若劳动者在入职后一个月内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及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将可能承担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
刘某于2011年9月入职某公司工作,2022年12月2日,某公司给刘某发送停工停薪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暂停工作和薪资发放,待入职资料补齐后恢复工作及薪资发放。刘某未按公司要求补齐入职材料,某公司以刘某入职资料不齐为由停止刘某工作并停发工资。双方发生争议,刘某请求确认其与某公司从2011年9月起存在劳动关系,并赔偿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从2011年9月至2022年12月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从2023年1月1日通知刘某停工停薪,刘某从2023年1月起再未到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但公司未向刘某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也未通知工会,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判决某公司支付刘某11个月的2倍经济赔偿金59000余元。
作为员工应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员工,用人单位有权解雇。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或第四十条的规定,若属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公司内部有设立工会的情况下,公司应当事先将解雇理由通知工会并听取意见。否则,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某公司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没有事先通知工会,刘某请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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